壹、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
1,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2、物業公司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
3、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就是服務質量不到位。如果服務質量與收費價格不符,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公司協商,甚至可以根據合同聘請其他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管理。
二、物業的責任是:
1,及時了解和掌握所轄物業的動態,確保所轄物業在合法安全的狀態下運營;
2、負責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及時收回應收賬款,完成年度經濟指標;
3.熱情與客戶溝通,積極協調客戶之間的矛盾,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質量;
4.負責所轄物業的消防安全和防盜工作,並管理和監督相關設施的配備;
5.做好該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
6、負責物業維修申報等後勤服務;
7.做好相關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從業主* * *部分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費用後,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八十三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面積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