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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杭州市流動人口居住證申領細則(試行)

杭州市流動人口居住證申領實施細則(試行)

為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基本公共服務覆蓋所有常住人口,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杭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壹、本市市區流動人口應當辦理居住登記,申領《浙江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本細則所稱流動人口,是指居住在本市市區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市區包括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

二、市、區政府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財政、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建、房管、交通運輸、衛生計生、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依法出具或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相關證明,方便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和申領居住證;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和用人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工作。

3.除《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流動人口擬在本市市區居住3日以上的,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時,須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居住地址、服務場所等居住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辦理居住登記;老年人、殘疾人等。行動不便者可以委托其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委托、代理人申報居住登記的,必須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

四、流動人口在本市進行居住登記並連續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申領居住證。連續居住時間從申請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以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的居住登記信息為準。

申領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應當填寫《浙江省居住證申領(簽註)表》,並提供下列證件、證明等材料:

(壹)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

(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

(三)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相應證明材料。

1.在合法穩定的就業條件下申請。

申請人在市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不含中斷或補繳1個月以上,下同)的證明。

2.申請合法穩定的居住條件。

應提供下列材料之壹:

(1)居住在本人或直系親屬購買的居住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未取得上述證明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已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二)在本人或直系親屬租住的房屋居住的,根據以下不同情況提供相應材料:

(1)申請人以國有土地租賃房屋的,應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租賃期限超過1年的《杭州市房屋租賃登記證(居住房屋)》(申領《居住證》的日期應在租賃期限內,下同);

(2)集體土地租賃房屋的申請人,提供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委托的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杭州市居住房屋租賃安全檢查表》和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有效租賃合同(協議)。

(3)租住單位自行管理的房屋的申請人,應提供單位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和租賃期限超過1年的公房租賃證明或產權單位出具的房屋租賃證明;

(四)租住直管公房、公租房等的申請人。應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租賃期限超過1年的公有住房租賃證明或房管部門蓋章的公有住房租賃協議或公有* * *承租住房租賃合同等材料。

其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除應符合申請“合法穩定住所”的條件外,還應提供父母雙方等法定監護人的有效《居住證》和其中壹方在市區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證明;

3.在不斷學習的情況下申請。

本市市區內的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的科研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取得學籍並連續學習1年以上,提供所在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其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還需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城鎮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證明。

六、持有有效《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可直接換發《居住證》。

七、公安機關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充分利用互聯網、手機客戶端等信息手段,為相關單位和個人申報居住登記、提交相關資料、申領居住證等提供便利,從而實現居住登記申報、居住證申領和流動人口信息網上提交。

八、公安機關應當公開《居住證》申請證明材料並壹次性告知申請人《居住證》所需證明材料。城建、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房管、市場監管、衛生計生、工會等部門(組織)要推進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和數據交換,盡快實現流動人口居住、就業登記、社會保險、學籍學歷、工商登記、婚姻登記等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相關信息的* * *使用。

九、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收到居住證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齊全或者經補正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理由。

十、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發放《居住證》;經審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告知理由。

十壹、申請人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領取證件時,應當出示《居住證》受理回執或者居民身份證。證明單位(部門)可以辦理居住證的郵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十二、《居住證》持有人在市區的實際居住地址或者服務場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持證人發現證件載明的信息有誤或者遺漏的,可以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申請更正;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

十三、《居住證》損毀或者遺失的,持證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辦理補領手續。

十四、《居住證》每年簽註壹次。

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證件簽發之日起1年期滿前1個月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持有人就業、居住、就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簽註,並說明理由。

持有人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暫停;辦理簽註手續的,證件使用功能恢復,持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時間從辦理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十五、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居住證》功能終止:

(壹)不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不予簽註;

(二)已轉為本市城鎮戶籍人口的;

(3)死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申請《居住證》的,還需提交申請人及其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和監護證明。

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可以委托其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除申請人符合申領居住證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

十七、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如需更換或補發,應按規定繳納證書費。辦理居住登記、變更登記和簽註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證書費按浙江省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十八、申請居住登記、《居住證》時,當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等騙取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記入流動人口綜合信息平臺。

十九、本細則所稱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直系親屬在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時需要提供相應的關系證明。

二十、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本細則自2019年2月65438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牽頭組織實施。此前文件與本細則規定不壹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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