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東省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第三條通信設施屬於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阻止或者阻礙通信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不得破壞通信設施。
第二十二條通信設施建設不改變其土地使用範圍內土地和建築物(構築物)的權屬和使用性質的,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為通信設施使用土地和建築物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