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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是否有權選擇更換物業公司?

1.《物權法》明確規定,業主有權變更財產。

2、?業主有權選擇物業公司。《物權法》第81、82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3、?物業管理公司是全體業主聘請的“管家”,是受業主委托,幫助業主管理和維護小區的服務機構。

4.物業公司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可以依法辭退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方面,我國物權法賦予了業主自行管理和委托物業公司管理的權利,同時規定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公司。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不具備相應的資質,無法履行物業管理的職責。業主有權不經開發商同意更換。

5.案例分析滿意物業公司難進小區2004年底,在上海“創世紀花園”小區中以最低分入選的鵬欣物業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移交工作,並采取各種措施阻止中標的物業公司進入小區,業委會工作陷入困境。後來,在當地房管部門的要求下,鵬欣物業撤離了小區,移交給了業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