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區域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用的合同。
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第九百四十六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序決定解聘物業服務提供者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提供者,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給物業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業主的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