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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保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和維護安全、整潔、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相對集中居住區的物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 *用部位、* *用設備和相應的配套* *用設施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並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業主組織第四條物業管理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根據住宅區設施使用情況劃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比例選舉業主代表,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應當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協會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協會的辦事機構。第五條業主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業主協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二)選舉和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草案;

(四)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審議批準物業維修基金的預算、決算和更新方式;

(六)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六條業主公約和業主協會通過的決議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協會的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第七條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應當在業主大會章程中規定。業主協會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業主協會章程開展活動。第八條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超過物業管理區域面積60%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名單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業主大會;

(二)根據業主協會的書面授權,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監督物業維修資金的使用;

(四)聽取和反映業主和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五)督促業主和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業主協會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十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按照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用戶經業主書面授權,在授權範圍內代表業主行使權利和履行相應義務。第三章物業管理企業第十壹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將營業執照副本和章程報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壹)根據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制定物業管理制度;

(二)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三)選擇特許經營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服務;

(四)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物業管理制度應當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二)接受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三)接受其經營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開始銷售、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物業銷售單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承擔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出售的房屋,物業管理服務費由物業出售單位承擔。第十五條物業銷售單位應當按照房屋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第十六條物業銷售單位應當自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物業資料:

(壹)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 *設施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的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證文件和物業使用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需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