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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具備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第四條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房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規劃、土地、建設、城管、物價、民政、環保、水務、工商行政管理、園林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協助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配合調解處理物業管理投訴,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的關系。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武漢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範圍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新建物業和前期物業管理第壹節物業管理區域第五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相對集中、便於管理的原則,並兼顧物業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符合以下標準:

(壹)以建設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使用範圍線為準,項目視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規模過大,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不便於管理,或者已經劃分為多個自然街區或者封閉小區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分期建設的項目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項目,使用的配套設施設備,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3)設施相對完善、相對集中的已建成項目,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第六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三十日內,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並將劃分方案報送區房管部門;區房管局認為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備案,並在相關圖紙上註明。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登記的物業管理區域。

舊城區已建成住宅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征求業主意見後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並報區房管部門備案。第二節配套設施設備的配置第七條新建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無償配置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用房。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住宅規劃設計規範的要求執行;沒有規定的,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房屋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不得低於80平方米,其中用於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的房屋建築面積不得低於15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具備水、電等基本功能,有明確的位置和房號,具備房地產權屬登記條件。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在其提交的規劃設計方案中註明物業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

物業服務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專用於物業管理服務。第八條新建物業的供水、供電、供氣計量裝置應實行壹戶壹表的專有部分和若幹獨立計量表;安防、消防、衛生、郵政、通訊等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物業使用的基本條件。第九條新建物業規劃停車位、車庫和房屋單元的最低比例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技術規範的規定核定。第三節前期物業管理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和非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並與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物業所在地房管部門批準,可以協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壹)投標人少於三個的;

(二)多層物業總建築面積小於5萬平方米,或者單幢高層(含小高層)物業總建築面積小於3萬平方米,或者多層與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築面積小於4萬平方米。

招標人應在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十日前,持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及其他有關資料,向物業所在地的房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