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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應如何防範固定總價合同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二)

固定總價,也稱“封閉價”和“保底價”。說到固定總價風險,大多數人都會提到“低價中標”,但實際上,固定總價風險的本質並不是投標報價低,而是承包商承擔所有的“量”和“價”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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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承包商“價格”的風險。就承包商而言,壹旦簽訂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商將承擔價格風險,投標時的詢價錯誤和合同履行時的漲價風險由承包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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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承包商“衡量”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發包人往往只提供設計圖紙和說明,承包人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然後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使發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只是承包人投標報價的參考,發包人往往聲明對工程量的計算誤差不承擔責任。因此,承包商必須承擔遺漏或誤算工程量的風險。

第壹,風險的來源

對於固定總價的風險源,主要有總承包和總承包兩種項目管理模式:

總承包模式項目

在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根據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進行設計,在滿足發包人要求的條件下,依靠技術能力和資源整合能力,以設計為核心完成采購和施工。在固定總價模式下,承包商有以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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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報價風險。承包商根據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進行投標報價。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應自行計算工程量,然後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投標報價是根據規範、標準、設計要求和自己的經驗做出的。對於大多數承包商來說,他們更擅長和更有經驗進行施工圖設計下的投標報價,而基於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甚至是“業主要求”的投標報價,由於缺乏經驗,容易出現投標價格偏高或偏低的情況。價格太高就不中標,價格太低就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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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能力風險。傳統施工單位承接總承包項目後,很少自己完成設計工作。大多數項目設計要麽在投標時與設計單位組成聯合體,要麽將設計分包給其他設計單位,有時甚至是業主指定的設計單位。鑒於目前總承包項目的設計費用是單獨計算的,在總承包項目的固定總價模式下,往往會出現設計單位只滿足業主要求而忽略承包商施工費用的情況,從而導致設計脫離成本、固定總價無法覆蓋、設計進度拖延,甚至部分承包商技術能力不足、設計和工程無法達到質量驗收的風險。

改變定價的風險。對於總承包項目,在設計確認前,如有變更,如項目基礎資料、場地障礙資料的變更,承包商應及時相應申請變更計價;設計確認後,承包商將根據圖紙進行施工。設計是施工進度和成本管理的基礎。在設計確認後的施工過程中,如果由於業主的原因導致已確認的設計發生變更,承包商可以申請變更計價。因此,承包商應高度重視業主對設計的確認,並將其作為變更計價方式的重要分界點。

市場價格上漲的風險。固定總價中往往規定人材機的漲價風險由承包方自行承擔,不會因市場價格波動而調整,所以會包含在固定總價中。

項目驗收風險。與房屋建築工程總承包不同,總承包工程的驗收更為復雜。有些項目除了滿足規範要求外,還涉及到試運行和試運行。

施工總承包模式項目

在施工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根據設計要求和業主要求完成合同的自建部分,並協助業主對指定分包、甲供材料、平行承包部分(如有)進行總承包服務和管理。

在這些模式中,除了上述招標風險和市場加價風險外,其他風險還包括:設計責任;專業工程;對第三人的損害;地質條件;對甲方材料供應、指定分包和平行承包的質量和進度負責。

第二,條款的效力

合同中約定了固定價格條款,效力應該如何認定,如何突破?

固定總價條款和“清單規範”

有人主張可以用“清單規範”突破固定價格條款,稱《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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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包,必須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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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建設工程時,必須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計價中風險的內容和範圍,不得以無限風險、壹切風險或類似表述約定計價中風險的內容和範圍;

如果由於下列因素影響合同價格的調整,應由發包人承擔:

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變化;

2.省或工業建設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商的人工費或人工價格報價高於發布的除外;

3.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價格有所調整。

筆者認為,這個命題很難實現。因為清單計價規範本身壹般不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清單計價規範的效力壹般不如合同,只有當合同條款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才不適用。因此,當合同中的固定總價條款與清單計價規範發生沖突時,以合同為準,除非合同中明確約定執行清單計價規範,且其解釋順序和效力高於固定總價條款,則清單計價規範可以突破固定總價條款。

固定總價條款和“明顯不公平”

有些人認為我們可以通過“顯示公平”來突破固定價格條款,他們認為:

民法通則第151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定:“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境地、缺乏判斷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壹)由於重大誤解;(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

在我看來,這些說法是站不住腳的。發包人在招標時已經提示了該項目的相關風險和招標要求,投標人在知曉該項目的招標要求的情況下自願響應投標;而且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固定總價是對未來可能結果的壹種預測和風險“沈默”。未來實際結算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成交總價,這是約定的風險承擔。不存在“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的困境,缺乏判斷能力,導致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這些主張不能突破固定總價條款的約定。

固定總價條款和“情況變化”

有些人認為固定價格條款可以通過“情況的變化”來突破,他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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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合理調整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為防止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人民法院決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作出判決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的通知》(法〔2009〕165號)的要求,嚴格履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相關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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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規定:“二。關於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為了應對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使審判工作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依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合同成立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這不是商業風險,也不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所能預見的。 對壹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各級人民法院必須正確理解和認真適用上述解釋規定。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壹個案件中適用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如有必要,應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法院慎重適用“情勢變更”。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壹個案件中適用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必要時,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且在司法判例中很少見,這些主張很難實現。

綜上所述,由於建設工程計價采用市場競爭和調節機制,合同的固定總價條款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認定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工程價款仍參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結算。

所以固定總價的突破原則是重新協商估價,變更合同。在固定總價條款受到有效約束的前提下,其風險應對尤為重要。

第三,風險應對

把握投標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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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總承包項目,投標人要提高自己的“概算”水平,在項目只有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的情況下,準確評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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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前,投標人應明確信息價與市場價的關系,投標價與業主指定品牌采購價的差額,投標價與承包商選定品牌采購價的差額。

抓住設計確認

固定總價,很多情況下價格確定了但施工內容不壹定確定。因此,承包商應盡快確定施工內容,即業主確認完成施工圖設計。如果設計不能“定案”,費用不能定下來,業主的改變不明顯,本身就很難突破固定總價,所以設計的延誤對承包商是極為不利的。同時,筆者認為,設計確認後的變更應按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的變更計價。

把握承包範圍

重點:項目前期機會研究、項目發展規劃、建設方案、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工程勘察和總體規劃方案;工程設計(方案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工程采購和施工;調試和生產運行組織;項目維護和物業管理等。

把握風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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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單準確性風險:包括漏項、漏項、工程量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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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施工相關許可: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臨時用水、臨時用電、道路交通中斷、臨時占地等許可和審批;

移交施工面的時間和質量風險;

施工條件風險:臨時水電、臨時用地、道路交通等。

基礎資料風險:提供地質調查資料、地下障礙物資料、周邊管線資料、設計資料的時間和準確性;

提供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的時間和精度;

人員、材料和機器的價格調整;

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引起的工程變更;

工程量的增減。

抓好概算控制

承包人應明確工程概算金額,在施工過程中合理控制建設規模,避免高估冒算;如果由於承包商的原因導致工程沒有超概算,承包商應要求業主確認,並在此過程中要求業主調整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