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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該為挪用房管資金負責

法律分析:

6月15日,《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解讀新聞發布會在海口召開。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相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全面解讀。

據介紹,《條例》共七章八十壹條,重點解決物業管理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主要包括業主大會成立難、業主委員會監督難、物業服務質量提升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使用難等。《條例》圍繞難點和痛點問題,在加強黨建指導和政府監管、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運作、提升物業服務質量、維護業主合法權益、規範物業使用和維護、明確違法物業管理的法律責任等方面,有針對性地進行了創新和完善。

針對業主大會成立難的問題,《條例》明確,壹是降低首次業主大會成立門檻,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已出售並交付給業主的面積達到總建築面積的壹半以上”或者“首次房屋已出售並交付使用滿兩年”兩種情形之壹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二是增加業主大會的表決形式。在確認業主身份的前提下,通過短信、微信、郵件等形式征求業主意見。被視為書面征求意見。三是建立業主決策信息服務平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部門逐步建立供業主、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免費使用的信息服務平臺,以信息化手段解決業主特別是業主大會的決策事項。

針對業主委員會運行中存在的權利邊界不清、運行不規範、權責不對等問題,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範:壹是明確了業主委員會的公告公示義務,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向業主公布業主經營及收益、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費用支出等部分信息,保障業主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二是建立業主委員會備案制度。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成員名單及相關材料、投票結果和業主大會決議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三是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禁止性行為,同時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挪用或侵占業主部分收益的法律責任。四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對業主委員會主席的任期和離任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五是明確了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的程序。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未進行換屆選舉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換屆選舉小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條例》明確了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責任。壹是規定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使用費。專業經營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的,應當簽訂協議,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無償代收代繳相關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代繳相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二是進壹步規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管理,明確不動產首次登記時尚未出售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壹次性交存,出售時向業主收取,並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壹般使用程序和緊急使用的七種具體情形。

此外,《條例》相應增加和完善了各項管理規定的處罰內容,進壹步明確了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提供者、業主委員會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提供者或者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規定挪用、侵占業主部分收入的,責令退還被挪用、侵占的業主部分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挪用、侵占部分金額壹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拒絕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且拒絕辦理移交手續的,責令限期退出和移交;逾期不提取或者不移交的,按照逾期天數處以罰款;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