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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物業管理辦法(2014)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第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邯鄲縣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和維修資金的收繳管理。

財政、物價、規劃、建設、公用事業、城管執法、人防、公安、民政、工商、衛生、環保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和社區建設的相關工作,及時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街道辦事處)是物業管理的屬地監管主體。主要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在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配合下,調解物業管理糾紛;組織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監督、指導和協調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依法調解社區內的物業管理糾紛,列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第五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維護物業管理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督促物業服務行業和從業人員依法誠信經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活動。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在物業服務企業停止服務或者發生其他重大、緊急物業管理事件,需要業主決定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決定其他事項時,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指導、協助業主決定相關事項。第七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業主入住率達到50%以上,且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總建築面積50%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要求,按規定及時提交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和資料。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第九條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30日內,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第十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7至11業主、建設單位(含出售公房)、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代表組成。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推薦。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少於籌備組總人數的壹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代表擔任。

籌備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布成員名單5日以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解決。第十壹條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90日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並在首次業主大會召開之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相關事項。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在案並作出答復。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成立。第十二條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建設項目,前期開發部分符合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物業的面積、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補充業主委員會成員。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決定下列事項: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8)改變* * * *的某些用途;

(九)動用* * *部分業務及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十)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十壹)有關* * *和* * *經營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六)項、第(七)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