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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出了房子的首付,但是我女朋友不願意和我壹起還房貸。為什麽?

現在很多人都有疑惑,比如題目中的情況,女朋友為什麽不願意還貸?其實主要是因為妳們沒有合法結婚,她幫妳還貸了。如果沒有還款的證據,她幫妳還款的行為就是贈與,那時候,她什麽也得不到。即使女方有證據,但妳們沒有結婚,房產證上也沒有女方的名字,女方還貸的行為屬於自願幫男方父母還貸的行為。那時候,女方也將壹無所獲。

第壹個原因:新民法典的改變讓很多人止步不前。根據新民法典的規定,父母支付首付款的,是父母給兒子的結婚禮物,即單獨給兒子。這部分錢相當於兒子的婚前財產,兒子獨享,與女方無關。

女方能享受到的,是她在還貸過程中還的這部分貸款。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女性自己生活中花的這部分錢,基本都是用來買生活用品的。男人的大部分工資都用來支付汽車貸款和抵押貸款。在這個過程中,如果男方和女方分手,從法律上講,房子是男方自己的,與女方無關。

如果要瓜分這套房產,首先要出具證明,證明妳已經還清了貸款。如果妳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妳在結婚過程中幫妳老公還了貸款,甚至有銀行的跑路證明。那麽在法律的保護下,這個時候妳就可以通過這個證明來分割財產了。

具體例子。但是,妳擁有的只是妳用這部分還貸擁有的房子的現值。假設房子目前30萬,父母首付10萬,欠20萬,妳還5萬,妳老公還15萬。十年後,妳和老公離婚,現在房子價值50萬。那麽妳擁有的現金價值就是:原來的5萬元+升值後的比例,妳擁有的價值就是。

十年,除去妳原來的5萬元,其實妳只能拿回3萬3千多。試想十年後八萬三能做什麽?所以對於現在很多女性來說,不願意承擔巨額貸款,但是最後什麽都沒有。

如果房子壹直在升值,十年後妳擁有的8.3萬可能買不起壹套房子的首付,因為十年前壹套房子的首付就要10萬,所以如果十年後房子還在漲價,那8.3萬也不壹定能擁有這麽好的房子。

男生和女生不壹樣。女生壹旦過了自己的最佳年齡,想要東山再起就比四十多歲的男生難多了。這個時候,她進入社會,接受壹些新的知識,會面臨遠為棘手的問題。

而且這個時候女性再婚是非常困難的,但是這個女孩已經40歲左右了,生育能力基本沒有了,也就是說她沒有其他的前途了。這個時候,對於女生來說,不僅沒有家,更沒有好去處。所以很多女生比較害怕這種情況。

原因二:婚後財產變成了婚前財產。第壹種情況。綜合以上案例分析,房子首付是男方父母給的。如果夫妻婚後償還房貸,且貸款比例相同。然後十年後因為婚姻破裂,兩人分居,現在房子值50萬,減去首付654.38+萬,還剩40萬。這40萬由夫妻平分,女方20萬,男方20萬。男性擁有的財產資產總額為30萬元,女性為20萬元。

如果十年後,20萬元可以支付壹套房子的首付,如果壹個女人在不太好的年紀辦理了離婚,那麽她有足夠的錢給自己提供壹套更小的房子。這時候女人就可以保證自己的後續了。

那麽,他們婚後還款的這部分屬於兩個人的夫妻財產,不屬於財產分割。畢竟兩個人結婚是為了還款。這時候法律會認為兩個人離婚是因為夫妻關系破裂,而不是因為房產經濟糾紛。

這種情況是兩個人領了結婚證後,此時房屋還貸和升值的部分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各占壹半。無論男女,他們都可以擁有該房屋的後續部分。

第二種情況。但如果男方父母出首付,婚後男女雙方還貸比例不壹樣,那麽分割時就把首付去掉再分割。壹旦這樣分,女方會很吃虧。因為對於女性來說,她的比例很小,因為女性在工資體系本身就沒有男性高,女性的工資很多都花在了生活的瑣事上。

註意1:房產證上的名字也很重要。有的父母,他們付了房子的首付,但是房子只寫了男方父母的名字,理由是我付了房子的首付。這時候法律上的認可會發生變化,女性會自願幫父母承擔家裏的房貸。這個誌願者將成為壹份禮物。如果是贈與關系,女性就什麽都沒有了。

即使女方有還款證明,也只能證明她幫男方父母還了貸款。但這份還款證明並不能證明女方不是自願的,因為沒有辦法梳理細節。所以很多時候會判決女方自願幫助男方父母還款,承擔男方父母的貸款責任。

如果妳有還款證明,通過法律途徑,最多能證明妳把錢借給了男方父母,那麽男方父母需要還錢。妳想想,十年後,妳在妳面前付出的錢,他會還的。十年後,妳真的擁有的很少。以我們上面舉的例子為例。十年後妳會有五萬元。有什麽用?

同樣,以上面的例子為例,如果女方在這個過程中幫助父母,還清了貸款,十年後,房子就值50萬了,房產證上沒有自己的名字,丈夫在這個房產證上也沒有自己的名字,那麽這個房產證就變成了遺產的壹部分,媳婦就沒有資格繼承公婆的遺產。

換句話說,就是這個女人,工作了十年,還了那麽多貸款,壹分錢都沒有。而且分割遺產的時候,她也是她老公或者公婆的女兒,還有公婆的其他孩子,妳什麽都沒有。妳有的只是妳給公婆還貸款的錢,這是妳自己的錢。

我們假設這個女人的年齡已經過了生育期。這時候女人沒有辦法繼續嫁下去,只能承擔壹輩子,居無定所。不僅如此,她還要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因為撫養孩子是父母同樣的責任,母親沒有辦法逃避,這對於壹個女人來說更不可取。

註2:沒有結婚證,壹切都沒用。以上所有條件都是基於壹個要求,那就是領結婚證。但是,如果妳們沒有合法結婚,女朋友替妳還了這部分貸款,就相當於壹種自願行為,妳什麽也得不到,那她就浪費了自己的時間和精力。不僅如此,她只是妳的女朋友,不存在婚姻關系,不享受任何法律保護。這個時候,如果妳讓她承擔這部分貸款,沒有女人會願意的。

在我們前面舉的例子中,女方在這套房子裏至少住了十年,省下了十年的房租。但是,如果她只是妳的女朋友,妳們分手後,妳們就沒什麽可做的了。她得不到妳的房子,更別說享受它帶來的壹切。她要承擔這麽大壹筆貸款,甚至在法律認定上,她不屬於妳的合法妻子。所以,她的行為比較自願。

就算她能證明自己還了貸款,這些證明都不能證明妳們之間的關系。如果不能證明妳們之間的關系,那就是自願行為,是妳送給陌生人的禮物。

所以在法律上,很容易將女方的這種還款行為認定為贈與。分手了,這種贈與行為就結束了。除非她有證據證明她想和妳結婚,她還貸,但是如果她沒有證據證明這種行為是為了結婚而存在的,那麽她花的所有錢都是白費的。

如果這壹切都是妳們口頭約定的,沒有任何書面證明,甚至沒有妳們的聊天記錄,那麽她是沒有辦法證明的。那麽,這個時候女方就相當於花錢支持妳父母房貸了。

現在的女性都有自主權,不受制於人。所以,妳們在成為夫妻之前,要求她還貸,確實不合適。成為夫妻後,還款比例需要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