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費新規具體是怎麽規定的?
關於物業費的最新規定是,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繳納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督促繳納物業費。
民法
第944條
業主交納物業費的義務業主應按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2.物業費糾紛的訴訟程序有哪些?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會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庭審。
4.法院應在決定開庭前三天通知各方。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閱讀審訊記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8.判決公告。
3.物業費糾紛的訴訟費有哪些?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綜上所述,我國的法律制度規定了業主有繳納物業費的義務,也明確規定了物業服務公司不能以違法的方式催促業主繳納物業費。至於物業費的標準,這個沒有法律統壹規定。物業費的標準主要和物業服務公司的水平有關,各個物業公司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