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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客戶糾紛

法律主觀性:

壹、關於物業與業主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壹)小區物業公司需* * *綠化停車位的,在施工前,應當報經相關園林綠化部門和房地產公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公共* * *綠化設施;

(2)裝修前應通知全體業主,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並簽字後,方可按照相關規定或方案進行施工。

而且,改造後的物業必須免費向所有業主開放。如果采用收費制,停車費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代收代繳。所有費用要平均返還給每個業主,或者扣除每個業主相應的物業費。其中,物業公司可以與業主委員會約定提取壹定的車位管理費。

如有上述違規行為,業主可向房產管理局物業管理處舉報,也可向相關園林綠化部門舉報。

物業管理公司服務不能讓業主滿意,業主投訴物業效果不理想怎麽辦?

根據《民法通則》第946條的規定,業主依照法定程序決定解聘物業服務提供者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提供者,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給物業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業主的原因除外。

所以根據民法規定,房產不能隨意變更,必須報批,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後才能辦理。物業違反合同可以向園林綠化部門投訴,業主對物業不滿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合同中沒有其他通知時間,必須提前60天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員。

二、《民法典》中關於業主與物業之間糾紛的案例有

(1)高空拋擲物體受傷,找不到拋擲者時,可以找物業。

(2)住宅區電梯廣告收入和停車場收入歸業主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的業主可以從收入中扣除合理的費用,剩余的收入歸業主所有。

(三)物業應當以合理的方式定期向業主報告收入情況。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以合理方式公開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維修資金的使用、業主的部分經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四)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可以更換物業。

當然可以!如果物業工作人員沒有經過正規培訓,管理混亂或者態度粗暴,業主有權依法更換和辭退物業公司。

《民法典》第946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序決定解聘物業服務提供者的,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終止。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提供者,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5)物業費沒有取消,但對不合理的地方進行了改進,取消了公用事業費、砸墻費、垃圾清理費等壹切費用。還有以下四種費用,可以免。

房子逾期,物業費可以不交;

天然氣開通費可以不交;

不得繳納物業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

物業擅自增加費用的,可以不支付;

(六)新建商品房出現質量問題,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嗎?

不能

房屋質量是業主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而業主與物業的關系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兩者並無關聯。

關於房屋質量問題,業主應該向開發商申請質量問題的保障,而不是拒絕繳納物業費。

(七)業主委員會決定,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業主該怎麽辦?

被侵權的所有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1年內提起撤銷決定的訴訟,以此來維權。

然後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第152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1年內予以撤銷。

(八)房屋無人居住,物業服務不到位的。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3.物業與開發商糾紛訴訟時效多長?

民法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壹條未成年人請求性侵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從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壹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物業與開發商發生糾紛,需要及時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處理;但無論是哪種方式,都需要法律證據,而且需要在訴訟時效內,這樣才能維護各自的權益。為了妳更好的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