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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不交物業費?

壹、八種可以拒付物業費的情況:

1,因房屋質量問題未交房;

2.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

3.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原件;

4.物業管理公司未與業主簽訂合同;

5.物業提供合同未約定或者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

6.物業服務質量差;

7.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

8.物業公司額外收費。

二、物業費的概念:

1是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住宅區內的房屋、公共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等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改造和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有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2.物業費的收費標準分為四級。

(1)壹級收費標準:

1.00元/平方米/月(含稅費)

(2)二級收費標準:

0.75元/平方米/月(含稅費)

(3)三級收費標準:

0.45元/平方米/月(含稅費)

(4)四級收費標準:

0.35元/平方米/月(含稅費)

三。物業費的構成:

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的構成壹般包括以下幾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按規定提取的社會保險及福利費等。;

2、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保潔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維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 * *用部分,* *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險費用;

9.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四、趙坦得知物業費:

1為進壹步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2、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和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

3.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明碼標價,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4.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信用和欺詐行為進行管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明碼標價,價格完整,內容真實,標誌醒目,字跡清晰。

6.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開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標明基準收費、浮動幅度和實際收費。

7.物業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公告牌、廣告牌、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

8.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取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相關費用的,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相關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

9.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的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經雙方同意後以適當方式向業主明示。

10.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新標準實施前壹個月調整相關內容,並標明新標準實施日期。

11.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定價內容和方法進行價格欺詐。不要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指定的費用。

12.物業管理企業不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明碼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的規定》進行處罰。

五、物業費的有關規定:

1.《民法典》前款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不直接涉及業主有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