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說,結合我國房地產市場現狀和海外法律經驗,俱樂部的權屬判斷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會所部分房屋屬於國家和地方法規要求開發商建設並明確權屬的配套公共設施的,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確定這些房屋的產權;
(2)沒有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整個會所或其中部分房屋的所有權歸屬的,按約定執行;
(3)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會所計入小區公攤面積的,其產權屬於全體業主;
(4)其他情況,應根據各種投資情況具體確定產權歸屬。本著誰投資、誰擁有、誰受益的原則,俱樂部的產權屬於開發商。
2.法官說小區物業管理用房產權歸業主。
擴展數據: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有收入的,收入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人民網-誰應該擁有社區俱樂部??業委會和開發商對簿公堂。
中國政府網-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