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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的組成是怎樣的?

業主大會規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業主大會活動,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應當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四條只有壹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的,業主應當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五條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應當在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成由業主代表和建設單位(含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的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

第六條籌備組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壹)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草案);

(三)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方法和名單;

(五)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前15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

第七條首次業主大會的業主投票權數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辦法確定。

第八條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業主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和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十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規定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的任期。

第十壹條業主公約應當約定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壹)由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情況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會議職責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召開15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會議通知及相關材料。

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通知相關居民委員會。

第十四條業主因故不能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表決權的業主參加。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壹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

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需要表決的,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表決時應當如實反映業主贊成、反對、棄權的具體票數。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推選另壹名業主代表出席。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持有1/2以上表決權的業主通過。

業主大會決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方案,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進行書面記錄並存檔。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壹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六)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成立情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未按期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限期繳納。

第二十五條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及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後存檔。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其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逾期未變更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變更。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屬於業主大會的檔案、印章等財產移交給新的業主委員會,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的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由業主大會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由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終止:

(壹)因財產轉移、滅失等原因不再擁有者;

(二)連續三次以上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三)因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為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交辭呈;

(六)拒絕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三十壹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終止,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屬於業主大會的檔案、印章等財產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因物業管理區域變動而解散業主大會的,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做好業主財產清算工作。

第三十三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做出決定或者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知全體業主。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配合居民委員會,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社會秩序的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居民委員會,並聽取其建議。

第三十五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接受業主的質詢。

第三十六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