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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臺中央花園物業

1.住宅縱橫通道的配置:(1)所謂住宅縱橫通道,是指住宅中可供人上下和水平通行的空間,以及住宅通風、換氣、通風、采光的空間;它在房屋的面積分配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對房屋的* * *面積起著決定性的作用;(2)國家標準中規定,住宅的這兩個通道必須是全樓共用的,國家標準修訂前;(3)壹個住宅有多個功能區,經過每個功能區的通道在每個功能區都是連通的,所以通道是全樓共用的。(4)這些經過每個功能區的通道在壹個或幾個功能區的不同部分共享,連接的部分在功能區內共享;(5)當這些通道只在某個功能區,或者在某個功能區的某個權屬單元時,那麽它們只在這個功能區或者這個權屬單元內共享。

2.關於房屋架空層面積的分攤:1)房屋架空層是指因某種需要而設置在房屋地下、地面、樓層中間的具有承重結構(壹般無維護結構)的空間部分;2)架空層高度超過2.20m的,按壹層計算建築面積;3)架空層僅作為建築的公房或作為小區的公房,但不計入建築總建築面積;4)架空層經規劃部門批準作為商品房使用的,其面積應計入房屋總面積;5)用於經營的,作為壹個所有權單位(或多個單位)參與該建築* * *建面的分配;6)未經批準被開發商或其他部門用於經營的,也應該是共有的,不管他有沒有糾紛;另外,如果用於公益,壹般不共享。

3.關於“樓層”的編號:近年來,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設計部門、開發商、房屋單位等。總是與房屋測量員在房屋樓層數上的編號發生沖突;1)所謂“樓層”定義為由高度大於2.20m的封閉空間的壹部分或全部組成的連續重疊的平面空間;2)建築物的樓層分為總樓層、正負零以下樓層和正負零以上樓層;3)采光窗在正負零以上半地下室和正負零以上半架空層(高度)的首層為正負零以上首層;4)架空層、避難層、設備轉換層、復合層(溫躍層)視為自然層;5)房屋某壹樓層內,由其空間高度設定的局部空間和較大樓梯的局部空間(如夾層、假層、老虎窗、架子、技術層等。)都不算;6)它們的樓層號要分成+1 . 2 . 3 . 4 . 5 . 6 . 7-1 . 2 . 3 . 7)註意每個樓層的特殊名稱;8)記下其他非圖層的名稱編號。

8.關於“空心”扣除面積的問題.........

4.關於“空心”的面積計算(以上8個錯誤)1)所謂房屋的“空心”,是指房屋中除各種管井外,自下而上穿過幾層的空間部分;2)這些空洞壹般位於樓梯間、門廳、旋轉屋等部位(還有其他類似的);3)這些空心部分的面積計算國內不統壹;4)根據國標相關規定,“門廳空心部分只按門廳面積計算”“單層住宅不計高度計算”。5)根據演繹原理鏤空;6)空心蓋扣;空心無蓋不算面積;7)空心樓梯分層扣合;8)中空面積小於0.2平方米。

5.關於“誰使用(收益),誰分享”的問題:1)銀行標準和國標中沒有提到這個提法;2)這壹提法在對這兩個標準的評價中壹直存在爭議;3)這個提法不是很合理;4)國標的壹個重要方面有兩個基礎,即外墻壹半鋪裝,住宅有系數;另壹種是有些面積的房子看起來不像收入,但那些非收入的業主也應該享有權利(例子很多);5)但這種提法在很多地方容易被接受和應用。新標準出臺前不要有這個提法;否則,就會有錯誤;6)如果要提的話,“合理、公平、正義、惠民、保民”這種表述是可以的。

6.關於面積是否按墻面“抹灰”厚度計算:

1),抹灰是油漆層;2)、還包括外墻與塗料層緊密粘結在壹起的飾面材料;3)必須計算該厚度的面積;4)不算這個厚度是違背“實測”原則的;5)抹灰厚度具有基本固定的模量;6)將該模數添加到預測中;

7.預測與實測的關系:1)預測是空的,只是在房屋預售中為開發商提供參考數據;2)預測實際上不是測量;3)預測不能作為房屋登記和測繪的依據;4)預測與實測之間必然存在差異;預測量必須執行壹個標準,房地產測量規範。5)其他相關規範處於從屬地位;6)最終面積必須以實測為準;7)發布預測區域時,壹定要註明“這是預測數據”;7)房屋實際竣工與預測圖紙無變化,預測中增加外墻抹灰厚度的,預測面積應壹致。

8.房產測量代碼與其他相關代碼的關系:1)。現行房屋測量規範是目前房屋測量人員的主要技術依據;2)、現行規範沒有規定或模糊不清的,可以借鑒其他相關規範和規定以及與我們類別相近的文件;3)地方政府部門發布的法規和實施細則為規範的補充內容;如果某些規格與我們的規格相矛盾,以我們的為準;4)相關文件包括《住宅設計規範》、《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地籍測量規範》以及85年以來建設部有關房屋測繪的文件和通知,如1998年12月25日第101號文件。(95)517及最新74. 5號文件)其他需要認真甄別的。

9(1),消防通道的配置壹般在本樓內樓共用;2)如果在實測過程中發現被改成陽臺之類的,要單獨區分,室內和區域共用;

續10),關於“避難樓層”和“設備轉換樓層”的分配

專門為人們在緊急情況下避難或逃生而設計的樓層稱為“避難樓層”;由於建築結構復雜或較高,在建築的某壹層專門為某壹區域設計的壹層設備稱為“設備轉換層”;正常情況下應該是整棟樓共用的。當分析發現這樣的圖層確實在某個區域內,就會在該區域內共享。以上要按國標分享。目前有些地方不配置“避難層”(純避難層);因為它的面積太大,與民共享不公平,所以應該作為公共區域獨立出來;但名義上是避難層,實際上是設備層的混合層,要根據具體情況共用。

續11),關於樓宇分配(也叫壹級分配,壹級分配,最高級分配)

建築配置的內容包括:整棟建築的外半墻;貫穿整個建築並與各功能區溝通的垂直和水平通道;為整個建築服務的管井和垃圾道;為整棟樓服務的機房、樓層、地下室;為整個建築服務的公共門廳、值班室和管理用房;服務於這棟樓的房子其他部分,在這棟樓裏仔細分析;

分配的區域應包含在下壹級的可用區域中;如果沒有下壹關,就站著;如果有下壹級,通常有壹個(1)復合功能區:即這個區域有幾個功能區,上壹級的分攤面積加到它上面進行預分攤;(2)分配單壹功能區,即將復合功能區的* * *分攤面積與單壹功能區相加,重新分配;(3)在這個單壹的功能區域中,如果出現任何情況,例如樓層的不同區域,它將被再次共享;(4)如果分配到某戶或幾戶,且他們有* * *,需要重新分配;(5)如果單戶再有分割,需要再次確定其* * *面積進行最終分配。我覺得分房只有五六個層次,壹個原則,從高到低,從壹個層次到下壹個層次。

上接11):關於“有圍護結構的地坪、露臺、平臺(屋頂)面積的計算”

(1)露臺是指利用房屋各層的屋頂平面作為上層壹戶(或套房)活動的平臺;露臺是指房屋內某層的屋頂平臺;天臺是指房屋最高壹層部分圍護結構的平臺。(2)這三個平臺上凡有符合房屋五個條件的建築,計算面積;(3)設計圖紙上註明這三套名稱的,壹般不計算面積;(4)當上部陽臺、廊、走道作為頂蓋時,在露臺的相關部位圍合類似陽臺、門道、門廊的建築物,應按適當的面積計算方法計算面積。

續13):論“功能區”的劃分

(1)房屋壹般分為住宅和非住宅;(2)房屋包括宿舍和公寓;(3)當房屋由居住建築和非居住建築組成時,應劃分為不同的功能區域;(4)根據住房單元的性質劃分功能區;(5)功能區劃分GB/T 17986.1-2000表A6分為8大類28小類;(6)比如壹個商廈裏有很多辦公室,妳不能把它劃分成辦公功能區,這樣的功能區要定位準確;(7)當壹個房子有許多不同的功能區混合在壹起時,就是多功能區(也叫復合功能區)。(8)復合功能區內劃分功能區。(9)區域內有樓層,樓層內有住戶(套,或多套)。室內可能有大團結戶和小團結戶。

續14)大戶型分配:

(1)定位房屋是否為建築物;(2)劃分功能區;(3)確定面積為* * * *的部分的名稱;(4)將這些* * *部位定位在建築物、復合功能區、單壹功能區、樓層、戶(套)、單位戶套內;(5)按照11、13條中的方法進行分享。

(上接15),大房分建

1)國標中的定義沒有明確規定新建大或超大戶型房屋的分建問題;2)國標中對建築的定義過於簡單;3)我的《房產測繪中幾個重大技術問題的探討與解決》中對“建築物”的定義不完整,需要補充;4)本文所說的大戶型住宅,是指幾萬平米或幾十萬平米,裙樓相連,多功能,有的是中央花園性質的封閉式住宅,特別像壹個小區;5)這種類型的房子有以下特點:地下基礎設施可能是壹個整體,基本上有大型地下室、車庫、人防設施,有的不是壹個基礎,有的利用主體房屋之間的空隙作為地下基礎設施等。6)如何將它們劃分為“建築”?除了3)中設定的原則外(請瀏覽此貼,在本欄),還補充了如下:a)地上是獨立的,而地下是基礎,可以分成單獨的建築,地下區域作為壹個房間服務於多個建築;b)裙樓相連,地下是壹個基礎,沒有明顯的分割基礎,同時規劃、設計、竣工、圖紙相同,那就是壹個建築;c)住宅式和中央花園式的超大型住宅按前兩個原則劃分建築;7)以上方法和建築分隔原則(結合上壹條)形成了“建築”的定義。

16),共享住房項目

我國人防工程配置如下:(1)人防工程面積必須計算,不計入整棟建築總面積;(2)人防工程不混用、不共用;(3)包括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 *面積,加上總面積中扣除的自有面積,放在壹邊。我贊成後者。

17)建築物的“外掛”和“外貼”

(1)所謂房屋的外掛,是指用裝飾材料(如玻璃、大理石等)掛起來的另壹面裝飾墻。)在房屋主墻外,並以壹定距離用壹些構件固定;(2)所謂外貼,是指在外墻體的外墻面上緊密貼附在活墻上的飾面裝飾材料(如瓷磚、貼瓦等);(3)計算面積時,前者只計算主墻的外表面;後者面積計算時,規劃設計時應註意其飾面設計,計算到飾面外墻,無設計時計算到外墻粉刷面外緣;(4)房屋內裝飾面不計算墻體厚度;(5)這是國標的本義。

18,關於“陽臺”的壹些問題:

1)目前國標中陽臺只有兩種,封閉式和非封閉式;2)加上有蓋和無蓋;3)規劃設計部門圖紙中確定的所有陽臺均按其面積確定;4)因為國標中對建築面積的定義存在原則性錯誤,即“建築面積是指建築外墻在腳以上的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連廊、地下室和室外樓梯,有頂蓋,結構牢固,高度為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築”;A\它的最後幾個字是“的面積”;b、地下室已經有蓋了,不能和其他附陽臺並列。c、原標準CH5001與現有國家標準定義無原則性區別(待續)。

續18)、c、我已經在第四部分闡述了我對國標中幾個重大技術問題的討論和解決方法的大部分觀點,我仍然認為應該那樣解決;4)強調陽臺面積原來沒有“蓋”,現在發展成蓋了,應該尊重;即:全蓋(未關閉)算壹半,半蓋算半蓋,半蓋或不蓋算;5)堅持與主體結構(或主墻)內陽臺相似的陽臺或由主柱圍起來的陽臺仍應視為整個面積。也就是所謂的內陽臺。6)至於它的蓋子,如果上面露臺的底部作為下面陽臺的蓋子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下面壹層陽臺的底部作為下面壹層的蓋子是完全不合理的。用類推法計算面積是不可能的。

(20)“獨立使用”的概念:

所謂“獨立使用”,是指房屋中建築物的某壹部分在使用功能上不同於房屋的其他部分,具有其他用途,單獨用於具有壹定用途和內容的建築物;總的來說,他有以下特點:1)他很獨立;2)是獨立的功能區;3)壹般情況下,在設計圖紙上不容易區分他是否獨立;4)測繪人員需要與開發商區分判斷是否可以獨立使用;4)作為獨立使用,必須單獨確認;5)分兩種情況確定權屬面積。壹個是他會參與分配全屋和他大功能區的* * *面積;另壹種是單獨計算其面積,不參與海灘,也不被分攤;6)這部分壹般集中在地下室、車庫、人防工程、架空層、建築外的基礎設施建築,以及其他明顯用於商業用途的建築(如面向街道、為所有人服務的商場等類型的住宅等)。);7)特別要註意的是,前文中提到的地下室和車庫,是我們房屋測量員在判斷和掌握非獨立使用但為建築服務的房間時,要在整棟建築中共用的。如果開發商再用於經營,我們會告知業主有違規行為,我們會按照國標的規定執行。

(21)各種車庫分配:

知道了獨立使用的概念後,車庫分配的壹般原則就不會有大問題了,但是有幾個小問題需要註意:1)車庫是為建築服務的,應該在建築內分配;2)車庫設計為商業用途,應作為壹個或多個動力單元參與建築物或功能區的分配;3)平戰結合的地下室作為車庫的,面積不分攤,不共享;4)房屋底部專家設計的車庫,每壹個都應作為壹個獨立的權利單元,與整個建築和功能區共用;如果是開放式車庫,分成很多固定車位,就應該在這個功能範圍內共享,就像商場裏的商鋪壹樣;5)關於立體車庫面積計算的情況很多;壹般來說有:壹是在比較高的樓層拉鏈式升降拉伸,機械操作使其歸位的立體車庫,壹般是獨立操作,車庫只算壹層面積,每個車位的面積無法確定;第二,有壹個單獨的空間或房間,用升降機或類似電梯的升降裝置將汽車送入或駛入高度大於米的幾個車庫樓層,然後按前四種方法進行;第三,如果這種車庫的高度小於2。20米,不管多少層,都是壹層,按照上面的方法分攤。

(22)樁、柱、墩、裝飾柱、承重柱與墻體的關系;

1)嬰兒床;長度較小的獨立豎向砌體,又稱磚垛、石柱,壹般不計算面積;

2)橋墩;長度大於和高於樁的獨立豎向砌體和混凝土砌體,又稱鮑登,壹般不單獨計算面積;

3)列;建築物中的豎向線性構件,主要承受各種作用引起的軸向壓力,有時也承受彎矩、剪力或按鈕力矩;用於支撐橫梁、桁架、地板等。,若柱作為房屋的維護結構或墻體的壹部分,應按其外圍計算建築面積;如果突出自然墻體,是否要根據具體情況計算面積;

4)裝飾柱;柱子外圍有壹部分裝飾材料的柱子,扣除其裝飾後,其功能與柱子相同;

5)墻壁;房屋外圍或內部起維護和間隔作用的建築;

6)這些結構名之間的關系有點微妙;當樁、墩、柱、墻壹起發生時,問題就來了;(壹)有柱、墩、樁作為承重構件而無墻的,測量時按外圍計算面積;

(b)如柱子、樁柱、墩柱及墻是壹體的,則墻的面積須按墻的外圍(或中線)計算。

(c)國家標準中部分房屋的附件(如走廊)不是上述規定的,以規定為準。

(23)關於樓梯與樓層的關系

1),首先要用房子的層數來確定房子樓梯的面積,這是穩定性原則;

2)其次,確定房子的樓層,確定樓梯附著在房子的哪些樓層;

3)無論有多少樓梯,也無論是否與房間相通,房屋面積均按層數計算;

4)比如某建築的外立面是13層的復試樓,後立面是7層的樓梯(外觀上)與外立面壹樣高,復試樓每兩層壹套(最上面三層壹套),而樓梯每單層都有檢修門,所以應該算作13層而不是6層;

5)目前有很多地方把復式樓的樓層算作樓層是不正確的;

(24)關於房子的“用途”:

1)房屋的“用途”分為使用、統計使用、設計使用、現在使用、實際使用、過去使用;

2)房屋的“用途”,俗稱大用途,分為兩類:壹類是住宅,壹類是非住宅;就是房子外面的建築都是非住宅。統計上是通過判斷壹個地方的住宅和非住宅的比例以及與相關配套設施的綜合情況來建立的。這是最基本的用途;

3)統計用途(房產調查中規定的實際用途)是指房屋所在單位或部門的社會性質或使用或占有情況。現在分為八類,列在說明書附表6第壹欄,即房屋歸入壹類;將非住宅房屋分為工業、商業、文教等七類。,也服務於房屋的統計;這個分類很重要,很多房屋測繪工作者把他和設計用途、現用途混為壹談;

4)設計用途是指規劃設計部門在設計每壹套房屋時,對房屋本身的用途是什麽的定義,包括房屋的每壹個整體或局部用途;這個目的在設計階段有時會發生變化,但壹般情況下是不會變的,只是設計目的和我們房屋測繪的目的關系不大,和我們現在對房屋的大目的的判斷有很大關系。

5)目前用途是指確定大量用途和實際用途(統計用途)後房屋本身的用途,即規範中附表6第二區塊的28種;他要聯系實際使用來判斷,不能有混淆;

6)實際使用是統計使用;

7)過去使用是指房屋用途發生變化後,房屋以前的實際使用情況;

8)國家標準只提到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沒有說明上述內容,但主要內容是明確的,即包括上述內容。所以我們房產測量員在調查房屋用途時,要根據上述精神來判斷房屋的用途,不能開玩笑,因為這是房屋統計的重要內容,當然我們國家有的城市沒有這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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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比如房屋是商住兩用建築(註“房屋使用中不存在商住兩用建築”)。統計房屋實際用途時,以樓為單位,看哪部分面積大,面積大的填寫房屋用途,但要備註另壹部分的用途和面積;

鋼鐵公司的辦公樓是用於“工業”而不是“辦公”,這是他的實際用途。

而且辦公樓是壹棟工業樓的辦公樓,是他現在用的。如果這個寫字樓是企業買的,它的用途就變成了“商業”,它過去的用途就是“工業”。以此類推,我們可以判斷房子的用途。當然也有當前使用和實際使用相反的,但理論是壹樣的。

論房屋“建築”的劃分

《房地產測量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中與“建築物”有關的問題主要在5.4.3和5.4.2中,非常簡單。當然,這個定義沿用了舊規範(CH5001)的定義,在當時是正確而明確的,但並沒有引起廣大房屋調查工作者的重視。現在,“樓”的劃分方法壹定是完整的。涉及到住房面積的分配,事關重大,切不可掉以輕心。原因如下:

1)確實是獨立的,結構壹樣,不同樓層組成的房子完全可以分在壹棟樓裏,這壹點毋庸置疑。

2)“獨立建築”應判斷如下:

a)由於歷史原因,在新舊規範發布之前,已經經過有關部門的鑒定,無論房屋是什麽結構類型,都已經被鑒定為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