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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2021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建設美麗宜居的公園城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原始森林以外分布的、經依法認定並公布的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

本規定所稱的古樹,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觀賞、科學研究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第四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就地保護、科學管護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古樹名木保護納入國家空間規劃,將私有古樹名木的資源調查、鑒定、搶救、養護、宣傳、科學研究和經濟補償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和區(市)縣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和區(市)縣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民族宗教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在宣傳中積極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組織便於公眾廣泛參與的活動,增強全社會保護古樹名木的自覺意識。第八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古樹名木的科學保護研究,加強古樹名木遺傳資源保護,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提高保護管理水平。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保護或認養古樹名木。捐贈或者認養古樹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捐贈保護或者認養協議,享有壹定期限的簽名權和義務植樹盡職認證權。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保護古樹名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和舉報,並及時處理和答復投訴人。第十壹條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壹樹壹檔”的要求,建立古樹名木圖文檔案;每五年進行壹次普查,每年組織壹次檢查,對古樹名木信息實行動態管理。第十二條古樹應當分等級保護。樹齡500年以上的為壹級古樹,實行壹級保護;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樹木為二級古樹,實行二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樹木為三級古樹,實行三級保護。

名木不受樹齡限制,實行壹級保護。第十三條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鑒定規範,組織專家對列入古樹名木保護的樹木進行鑒定。壹級古樹名木經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由省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核,報省人民政府認定並公布;二級古樹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市人民政府認定並公布;三級古樹由區(市)縣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區(市)縣人民政府認定並公布。

古樹名木為私人所有的,在公布為古樹名木前應當告知所有權人,並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第十四條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古樹名木普查,完善古樹名木後續資源檔案,對樹齡在50年以上不滿100年的樹木,應當建立健全古樹名木後續資源檔案;樹齡80年以上不滿100年的樹木,參照三級古樹保護。第十五條古樹名木的養護實行日常養護和專業養護相結合。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對日常養護責任人進行必要的養護知識培訓和技術指導。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古樹名木進行專業養護。第十六條在優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古樹名木資源。

鼓勵保護古鎮古村落、古民居,挖掘提煉古樹名木的自然生態和歷史人文價值,探索建設古樹名木公園和保護社區,開展自然歷史教育體驗活動。第十七條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國家機關、部隊、學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範圍內的,由該單位負責;

(二)城市道路、廣場、公共綠地範圍內,由管理責任單位負責,未確定管理責任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鐵路、公路、河道、水庫用地範圍內,分別由鐵路、公路、河道、水庫管理單位負責;

(四)國家公園、自然和文化遺產地、自然保護區、旅遊度假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和城市公園範圍內的,由管理機構負責;

(五)住宅區、居民院落,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六)農村的承包土地由承包方、經營者負責,農村的宅基地由使用者負責,其他農村由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

(七)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養護。

日常養護責任人不明確或者有異議的,由古樹名木所在地區(市)或者縣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