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函數
壹是建設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施工安全許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建築節能等工程建設的行政執法職能;
二、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等城市公用事業和城市排水、城市防洪等市政設施的行政執法職能;
三、房地產開發經營、城市住宅室內裝修、物業管理、房地產交易等房地產行政執法職能;
四、城建檔案、城市房屋拆遷和抗震設防、地震安全性評價等方面的行政執法職能。
內部機構綜合管理科(試驗科)
1,做好大隊日常行政事務管理,綜合協調各部門關系,建立、完善大隊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2.負責大隊固定資產的登記和歸檔;辦公用品和執法裝備的采購、發放、使用、維護和管理。
3.負責大隊各種會議記錄和臺帳資料的收集整理,起草大隊各階段工作計劃,業務培訓、監督、考核工作。
4、負責公文的起草、收發、處理;文件的整理、標記、編目、歸檔和管理;做好信息收集、上報和宣傳工作。
5、負責人事、勞動、財務、職教、工會、計劃生育、愛國衛生、綜治等條線工作,以及公務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
6、負責人民來信、來訪、來電的登記、轉辦、回復。
7、負責案件的審理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8.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壹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