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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被挪用了。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21年末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64.7%,比2012年末提高1.6個百分點,年均提高1.3個百分點。在過去的9年裏,近2億農村人口進入了城市。城市生活與農村生活大不相同,尤其是在住房方面。農村是自己的宅基地和獨門獨院,而在城市,房子是以社區的形式存在的,壹個社區裏住著上百甚至上千的居民。壹個小區住這麽多人,完全靠業主自己管理,難度很大。畢竟城市裏的居民平時都很忙,沒時間管理小區。也是因為這個原因,現在的小區基本都配有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的日常事務。

從商業模式上看,物業服務是壹種雙贏的商業模式。壹方面業主願意花錢享受服務,另壹方面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獲得收益。小區有物業服務管理。雖然業主交了物業費,但是他們的生活會方便很多,不僅居住環境和居住體驗好很多,日常工作也不會受到影響。所以在買房的時候,很多人都希望買壹個物業公司好的樓盤,所以人們寧願出高價找壹個好的物業公司買房。壹般的省會城市,同地段兩棟樓因為物業公司不同,價格差壹般是1000元/平方米,也就是說壹套房子的價格差大概是65438+萬元,足以說明人們對物業服務的重視程度。

雖然買房時人們願意為好的物業服務買單,但近年來,取消物業的呼聲越來越高,人們對物業公司的印象越來越差。為什麽原本可以贏的商業模式出現了裂縫?自然有壹方有問題。大多數情況下,這壹方就是物業公司。現在很多物業公司把自己定位為小區的業主或者領導,這是壹個非常錯誤的定位,因為物業公司本來的職責就是業主,定位應該是服務人員。錯誤的定位改變了物業服務的服務態度。很多物業公司的服務人員對業主的態度非常惡劣。他們每天想的都是如何賺更多的錢,而不是如何服務好業主。更重要的是,這種情況並不是個例。很多物業公司都有這個問題,區別就是明顯不明顯。

其實業主是可以看到和感受到物業公司的服務水平和服務態度的,對於服務態度和服務水平真正好的物業公司業主是很喜歡的,而且小區的業主大多希望自己的小區能有壹個好的物業公司。比如2021,蘇州發生了壹件事,就是蘇州某小區熱烈歡迎日本物業公司入駐小區,狠狠的扇了國內物業行業壹巴掌。“不是日本物業公司的服務態度真的很好,而是我們物業公司的服務水平太蹩腳”,這是小區居民的原話。可見很多物業公司的做法傷了業主的心。

但是針對這種情況,物管公司也有自己的說法,物管公司的說法是業主不願意交物業費,收不到物業費服務水平自然會降低。針對這個問題,筆者認為,這並不是物業管理公司服務水平差的原因,這對於大部分交物業費的業主來說是不公平的,而應該通過法律手段要求物業費,而不是通過降低服務水平來強迫業主交物業費。此外,還有壹些物業公司通過停水、停電、限電、不讓業主的車進入小區等方式,強迫業主交物業費,已經違背了物業行業的初衷。

這兩年還存在物業強行收取物業費的情況,甚至是在半夜。對於這種物業公司,業主真的不怪業主不交物業費。只要見過這種物業公司的人,都不會對物業行業有好感。近兩年來,業主們壹直在給自己小區的物業公司送“錦旗”,足以說明業主們對自己小區的物業公司是多麽的不滿和無奈。以前業主只能通過拒交物業費來表達對物業公司的不滿,更換物業公司非常困難。但2022年,根據國家最新出臺的物業新規,有三項新權益值得業主關註。

第壹:如果對小區不滿意,可以投票換物業。

雖然以前可以通過投票的方式更換物業公司,但是我們都知道這是非常困難的,不僅流程非常復雜,而且物業公司可能會不同意,拒絕離開。但現在不同了。根據《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業主有權依法更換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也就是說,法律賦予了業主以後更換物業公司的權利,即使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公司,業主也有權利依法更換。如果更換物業公司的提議被業主投票通過,那麽老的物業公司繼續存在就是違法的。所以,以後業主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有了法律法規的支持,業主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二:業主有權了解物業費的詳細情況和物業費的用途。

《民法典》第943條規定:

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定期以合理方式公開服務事項、責任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維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部分業主的經營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今後物業管理公司需要定期公布小區的事務,特別是小區物業費明細、物業費使用情況、公共維修基金、小區公共區域收益使用情況等。這意味著,以後業主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物業費是多少,也可以知道物業費用在哪裏。以前業主不僅交物業費糊裏糊塗,而且不知道物業費在哪裏。現在公布了這些資金的用途,業主就可以通過這些資金的使用來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這樣物業管理公司不僅不會再亂收費,還會在小區的公共設施上偷工減料。

第三:小區公共* *面積收益明確屬於全體業主。

過去,小區公共* *面積的收入壹直是壹筆糊塗賬,大部分物業公司不會把這筆收入分給業主。業主壹問,回復也是用於小區建設。但很明顯,這是物業管理公司的借口。畢竟業主交了物業費,根本不需要動用資金。大部分業主都很清楚這筆錢是物業公司挪用的,但是業主沒有證據。但現在不同了。根據民法規定,小區公共* * *面積的經營收益扣除經營成本後,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這部分收入可以優先補充到公共* * *維修基金中,剩余部分要分配給業主。

其實每年小區公共面積的收入都不小,尤其是壹些大型小區,廣告費和攤位費都是非常可觀的。如果將這筆收入加入公共維修基金,業主可能很長壹段時間都不用繳納公共維修基金。事實上,最近兩年,壹些小區物業公司已經把這筆收入分給了業主,這也是業主的壹筆額外收入。如果以後某些物業公司也侵吞收益,那就不是違法,而是違規。

可見現在出臺的新物業條例都是在規範物業行業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很好的維護業主的權益,同時也能讓物業行業更好的發展。目前在沒有找到新的商業模式替代物業公司之前,取消物業是不現實的,所以我們現在需要解決的是規範物業行業,讓物業公司和業主實現真正的雙贏。當然,目前也有壹些小區實現了自治,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這只是個例,並不是所有小區的業主都能有時間和精力管理好自己的小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