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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公共用電是物業還是業主?

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公用設施由相應的業主共有。

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費包含公用事業費的,業主無需另行分攤。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