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最初的設計中,只有地下停車位。現在設立臨時停車位是好事。
2.至於140車位的設置,也要分前期物業管理,這個就不說了。
3.露天停車場收費標準和位置的確定由業主大會決定。至於物業,服務費只有30元/月,物業應該有物價局頒布的服務費標準。
4.對於車位不足的情況,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決定增加車位,滿足業主需求。
5、物業公司是為業主服務的,不是來管理業主的。
6.所有公共區域屬於全體業主,以上產生的收益也屬於全體業主。(物業和業主的概念應該改變)
以上幾點供參考,祝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