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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需要註意什麽?

簽房子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五類合同陷阱需多加關註。

商品房是大宗消費品,壹些開發商在合同中預設了壹些條款,使購房者落入陷阱。

第壹類,訂單黃金陷阱。有的買家沒有充分考慮就按照銷售人員的話交了定金,後來就不想買了,想要拿回定金就更難了。比如,消費者購買商品房,開發商不說明房屋情況,與購房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購房人提出新的要求,認購書明確寫明不簽合同不退認購款。

第二類,約定的住房貸款辦不了,定金不退。壹些房地產項目開發商不具備銷售資質,無法申請公積金貸款,所以在合同中做出這樣的約定,使得購房者的利益受到損失。

第三類是違約責任模糊,開發商承諾不兌現時,購房人權益受損。如果延遲交房,可以按合同退房,甚至擅自變更設計,商品房的遊泳池變成了停車場,不建樓或者根本不建樓,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對於壹些關鍵問題,開發商和消費者要麽不同意,要麽在協議中設置陷阱。發生糾紛後千方百計推卸責任。

第四類是在面積漲縮時,放松對違規開發商的限制。根據規定,房屋面積絕對誤差比超過3%的,購房人有權退房。但由於部分開發商在合同中的不利約定,購房人很難索賠。由於面積縮水量較大,計算依據的透明度也較差,面積糾紛引發的投訴也在逐年增加。

第五類是合同中辦理產權證的陷阱,因為開發商不具備銷售資格,或者以舊城改造的名義,改造房屋,暗中或者明目張膽的與商品房進行交易,在沒有壹些政府手續和文件的情況下,以各種借口拒絕或者拖延辦理產權證。

■處理陷阱的補充規定

總的來說,以下五個方面在補充協議中得到最好的體現:

1.房屋面積:開發商以套內面積為準簽訂購房合同,必須明確說明套內面積與預訂階段建築面積的換算方法,並以套內面積為準公布每平方米單價和總房價;開發商在簽訂合同時應承諾交房時的套內面積應與套內面積相等。交付後實際套內面積與合同簽訂面積的差額,正負偏差不得超過3%。如果超出這個範圍,超出的業主可以按合同單價購買,不足的開發商必須按合同單價返還給買家。

2.裝修標準:開發商承諾的裝修標準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所有裝修使用的材料(包括公共裝修使用的工程材料)和模型(裝修使用的廚具、衛浴用具等。)壹定要說清楚;請註明精裝修的保修期是多久。

3.關於車位:地上車位是否有產權,業主如何購買,使用年限多久;如果租車位,費用是多少,收費標準是多久?制定的依據是什麽?

四。關於物業和綠地:物業收取的費用和服務的內容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作為合同的必備組成部分。入住後壹年內,所有業主都有權對物業公司進行評價。如果他們認為物業公司不能勝任小區的物業工作,他們有權辭退並聘請新的物業公司。

動詞 (verb的縮寫)入住條件和房產證的辦理:入住條件必須八通,即通水、通電、通天然氣、通暖氣、通郵件、通電話、通有線電視、通寬帶。

■開發商拒絕簽署補充協議怎麽辦?

建議購房人在支付定金前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並與開發商協商修改條款或補充條款,在就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及其補充協議達成壹致後再支付定金,或在支付定金時與開發商在認購書中約定。

什麽是二手房?

二手房和私房俗稱二手房。即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所有產權)並可以進入住房二級市場(即房地產三級市場)進行交易的房產。如擁有所有權的商品房、自建房、允許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

“二手房”買賣法律問題概論

* * *二手房買賣需要所有* * *人同意。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 *有財產只有經全體* * *人同意才能處分,否則處分無效。因此,在二手房買賣中,買賣雙方要特別註意房屋權利的存在。因為房地產權屬采取的是登記備案制,交易時房屋所有人都要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購房者要註意這些簽字的真實性。除了未成年人簽名可以由父母簽名外,其他簽名人必須有合法的書面授權,也要經過公證處公證。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只有壹方的名字登記為夫妻共有的房屋的子產權,則買方需要確認夫妻雙方出售房屋的意願壹致。

在實踐中,這種情況有時會發生;產權屬於* * *的房屋在未經全體* * *人同意的情況下被個人出售後,其他* * *權利人提起訴訟確認買賣行為無效時,如果買受人是善意買受人,即不知道出賣人未經全體* * *人同意轉讓房屋,法院壹般不會判決二手房交易無效。這是從穩定房地產交易秩序,便於司法操作的角度出發的。其他* * *某人只能對擅自賣房的個人權利人追究責任。

三方需要明確各自的權利和責任。

出賣人委托居間人的,應當與居間人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協議中要明確房屋的銷售價格,賣方要註意區分“凈手價”、“賣價”、“合同價”,明確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狀況,以及委托權限。賣方應該有壹份委托協議的原件。需要註意的是。

買受人通過中介尋找出賣人時,應當要求中介出示其與出賣人簽訂的房屋上市出售的委托協議。協議應包括房屋的基本情況、房價、委托期限以及委托中介公司向買受人收取定金的條款。買方與中價簽訂的書面協議應包括房價、保留期限、定金處理等條款,並加蓋中介公司印章。買方應至少有壹份合同原件。在與中介簽訂協議後,在實際支付定金之前,購房者還要確認中介是否可以在最後壹家的授權下收取定金。交押金時,應要求中介出具收據。收據應由代理人簽字,並加蓋中介公司的印章。

買家要實地查看賣家的房子是否出租。

二手房出售前已被承租人出租的,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告知承租人即將出售的房屋,並告知承租人房屋價格等出售條件。承租人最遲應在三個月內盡快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出賣人在取得承租人出具的書面聲明後,可以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如果出賣人在未告知承租人的情況下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承租人有權向法院主張該買賣無效。對於購房者來說,為了避免這類問題,要對房屋進行實地考察,確定是否有租客居住,以保證交易安全。

妥善解決合同簽訂後的後續事宜。

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除了收交房款、去戶外,還有壹些後續問題,比如戶籍遷移、維修資金過戶等。對此,買賣雙方也要妥善處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買賣雙方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應結合買方的付款方式和賣方的交付情況,以確保各自的權益。比如雙方可以約定簽約後付30%的房款,交房時付30%,產權過戶時付35%。同時,雙方應明確違約責任,如約定逾期交房或付款的,每天支付總房款的壹定比例作為違約金;超過幾天,壹方有權選擇違約金,超過幾天,壹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總之,銷售合同的內容越詳細,履行的可操作性就越強,越能促進銷售的順利進行。

“兩存”差別很大

定金糾紛是二手房買賣中非常常見的問題。主要原因是買賣雙方未能充分理解“定金”的法律意義。二手房買賣如果是在中介的主持下簽訂的,交易過程中壹般有兩筆定金。第壹筆定金出現在買賣雙方委托中介的過程中,用於擔保買賣雙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的條件在壹定的地點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如果買方當時反悔,不與賣方簽訂買賣合同,就要承擔定金被賣方沒收的風險。出賣人反悔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承擔雙倍定金的責任。

第二筆定金出現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用於保證買賣合同簽訂後,買賣雙方能夠按照合同約定認真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然,買賣雙方也可以不通過中介,直接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確保簽訂合同後,雙方都能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

三類二手房權利受限,交易前必須嚴格審查。

共有權利有限的二手房有以下幾類:壹是沒有抵押,如通過抵押貸款購買的房屋。買賣已抵押的二手房,需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權人不同意的,解除抵押關系後才能進行交易過戶。二是被法院等機關查封。壹般需要產權人向法院提供額外的財產來交換被查封的房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依法解除查封,才能進行二手房買賣。第三,房屋最初分配給承租人時,對以後的轉讓有壹定的限制,壹般會在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備案。這種情況大多發生在房屋所有權人原本在某單位,然後單位將房屋作為實物分配給職工的時候。職工雖然是“小產權證”上的產權人,但只有滿足壹定條件,才能將房屋過戶到市場上買賣這類二手房。壹般設定轉讓條件的原發行單位需要出具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