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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業費收取標準規定詳解

《天津市普通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天津市物業費收取標準的規定,網友可以查看壹下!

第壹條為規範我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除別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檔住宅、廉租房、舊樓改造後實施物業管理,以承包責任制形式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的住宅小區。

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提供有償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按照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

第四條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服務費、專項服務費和代理服務費。

第五條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受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大會的委托,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而收取的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

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是指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中綜合管理、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維護、綠化維護和* * *部位維護五項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用是指電梯、給排水系統、強弱電系統(電子防盜門、可視對講門、電子巡更系統、入戶報警、周界報警、電子顯示屏、中央監控系統、景觀燈等)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消防系統、防雷系統、航空障礙燈、水景(含噴泉)等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中的機電設施設備。

第六條代理服務費是指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服務單位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的服務費。代理服務費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並在代理協議中載明,不得向業主收取。

第七條專項服務費是指業主和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而支付的費用。特殊服務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服務標準和相應的收費標準實行分級管理,各級收費標準為準價。

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協商確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時,可以在準標價格的基礎上浮動,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

第九條普通住宅小區機電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第十條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壹條實行前期物業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從四個檔次中確定,並在雙方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房屋時向買受人明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購房人在購買新房時,應當首先書面確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並受其約束。

第十三條設立業主大會的普通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情況和設施設備使用狀況,協商確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談判時,可以按單項、跨級別選擇組合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也可以直接選擇某壹級別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標準超過或者低於《天津市普通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指導價》規定範圍的,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參照《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協商確定,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後15日內,物業服務企業將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以書面形式送項目所在區縣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服務費按照業主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計算,按月繳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對預付款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竣工驗收交付業主後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但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約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明碼標價的規定,在其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接受委托實施物業管理服務並收取相應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業主收取性質或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條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執行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物業管理基本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國家和本市物業管理法規及有關規定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自行提高收費標準;向業主收取代理服務費;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9年6月5438+2月1日起至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30日止實施。天津市物價局、天津市房管局發布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津房產〔2003〕394號)同時廢止。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6-18。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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