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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房外墻脫落是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在施工保修期內脫落,開發商可以承擔責任;如果保修期已過,可以向物業管理公司申請動用維修基金承擔責任;不交物業管理費和維修基金的,由整棟樓的居民承擔,賠償金由全體居民均攤。

法律依據: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壹)地基與主體結構工程,是指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四)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及設備安裝2年;(五)改造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物業保修責任。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保修期限為:(1)屋面防水工程不低於8年;(二)有防水要求的浴室、房間和外墻防滲漏不少於8年;(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五)建築物的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和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本辦法所稱保修期自物業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住宅建築*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壹)商品房之間或者商品房與非住宅房屋之間的* * *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二)售後公有住房,*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按照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部分,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3)售後公房和商品住宅或非住宅,其* * *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應當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相關物業。其中,應當由售後公房分攤的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房出售單位按照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