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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區養雞擾民該歸誰管?

法律分析:小區養雞擾民,可向物業反應。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對於隨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按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業主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禁止在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城市市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