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和管理協議的,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