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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物權法司法解釋: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八十五條業主依法享有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部位、設施、設備的權利。

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業主* * *部分、* *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並依法辦理消防等相關手續。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未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使用業主所有的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場地取得的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管理規約中約定或者相關業主、業主大會決定的管理組織應當設立專門賬戶進行管理,並定期向全體業主公開,管理組織不得擅自挪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監事會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管理機構進行審計,並將審計報告通知全體業主。

第八十六條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企業參與住宅室內裝飾工程,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室內裝飾管理服務協議。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修企業在裝修活動中應當遵守服務協議、管理規約和住宅室內裝飾的有關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為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修企業提供相應的服務,並對裝修廢棄物的收集和運輸進行明確的指導。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指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修材料。

住宅裝修造成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損壞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物業出現安全隱患或者影響他人正常使用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或者采取防範措施。

第八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設施和環境,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損壞或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改變房屋用途,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

(三)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下層住戶的臥室、客廳(廳)、書房、廚房上方的衛生間改為衛生間;

(四)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的;

(五)違法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六)損壞或擅自占用、改動物業* * *部位;

(七)損壞或擅自占用、遷移* * *設施設備;

(八)損壞樹木和園林;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存放和堆放超載貨物;

(十)損壞或者擅自停止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阻礙公共消防通道、消防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的;

(十壹)亂扔垃圾、高空拋擲物品以及其他影響環境衛生和居住安全的行為;

(十二)噪聲超過規定標準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的;

(十三)占用公共綠地種植蔬菜和果樹;

(十四)違反規定飼養動物的;

(十五)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管理規約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對侵害業主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九條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但本物業屬於1業主且與其他物業設施無* * *使用部位的除外。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程序、方法等具體操作規程,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範圍內,按照各自物業建築面積占專有部分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與未出售物業有關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範圍內,按照未出售物業建築面積占專有部分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相應費用。

第九十壹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的停車場,由本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