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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業主委員會(1):是否具備法律主體資格?

業主委員會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業主委員會是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代表組成的非政府組織,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界反映業主的意願和要求,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物權法》第75條關於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註釋:

“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組織,是建築區域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組織。可以代表業主行使* * *權和* * *管理權,對住宅區內業主行使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作出限制,維護建築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擴展數據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落實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例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頒布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範文本)》規定: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擬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案,並報業主大會決定;

(二)制定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並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並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制定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方案,並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定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設施設備的使用和收益計劃,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方案,並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制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重建方案,並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處理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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