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指業主行使同壹管理權的壹種組織形式。
首先,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小區全體業主選舉產生了首屆業主委員會;
2、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的規則。
業主委員會人數通常為5~11,成員人數也可根據小區情況在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中規定。
二、業主委員會的責任
1.《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落實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例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頒布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擬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案,並報業主大會決定;
(二)制定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並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並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制定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方案,並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定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設施設備的使用和收益計劃,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方案,並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制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重建方案,並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處理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
第280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