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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停車費該不該公示?為什麽

這個話題模棱兩可。我理解為兩層意思。讓我們逐壹回答。

首先,如果要求物業公司像物業費收支壹樣公示停車費收支,那麽我的解釋是——沒必要公示。

1.目前國家只要求物業公司公示物業費的收支情況,沒有要求物業公司的其他服務和管理公示收費情況。物業公司公示停車費收支沒有政策和法律依據。

2.《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物業管理服務的範圍和責任,但《物業管理條例》中沒有機動車停放管理的內容。因此,可以認為機動車停車不屬於普通物業管理,而應賦予物業提供的其他服務,且機動車停車管理僅服務於有停車需求的業主,並非普遍公共服務。因此,停車收費不屬於物業服務收費,不需要按照物業費公示的要求公示費用的收支情況。

3.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物業收費屬於市場協商機制。物業公司做出預算後,與業委會協商,報業主大會決議。物業公司每年公示物業費收支情況,也是對上述工作的發展和延續。數據可以客觀顯示物業公司的預算是否合理,業委會和業主大會也可以通過成本公示來監督物業公司是否能夠“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停車費和物業費不壹樣。停車費屬於國家價格,物價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物業公司按照標準收費。這個收費是物業管理公司的經營收費,不是物業服務收費。

第二,如果要求物業公司公示停車費標準,那麽這個理由是成立的。

根據國家計委《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

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法》和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機動車停放場所和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標明停放車輛種類、服務內容、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