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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更換物業管理公司嗎?

如果在生活中,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不滿意,要求更換物業管理公司,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未到期,這種情況有什麽解決辦法?首先,要區分小區是否在實施前期物業服務。

對於前期物業服務,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在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之前的物業服務合同即行終止”,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可以不等待合同到期而選擇新的物業公司。

對於非前期物業服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業主大會依照《物權法》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在合同到期前,業主可以按照法律程序終止物業公司。但涉及到合同解除,要看物業公司是否有違約責任。如果沒有違約責任,業主仍然需要單方面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賠償問題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合同有相應約定的,按合同辦理。同時,在這種情況下,也要保證對方必要的交接時間,既要避免小區出現無人值守的真空,也要為物業公司之間的交接準備必要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