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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物業居民自治

具體來說,壹個兩千戶六七千人的小區,只有兩個小門是給行人和騎車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每天帶孩子去學校四次。每次走到小門口,不是堵就是擠。原因是小門裝有自動閉門器。妳得弄張卡片貼在上面才能打開。好像這樣可以限制小區外的人進來。實際上,有卡的人開門後,壹堆人擠進去,不僅起不到識別限制的作用,反而造成很多堵塞和擁擠。甚至當妳的自行車剛好經過的時候,電動閉門器也只是轉動鐵門關上,就夾住了妳和妳的自行車。不卡,就得卡。我想問壹下,這個設施只是給持卡人用的嗎?有什麽用?物業公司,像這種電動閉門器,沒有什麽好的效果,只是起到了相反的效果。應該取消。

如何在不反動的情況下合理周到地管理社區內的科學,才是大家最關心的實質性問題。至於誰管呢,當然可以減少壹層,效率提高壹個層次,成本降低。原有物業管理中那些有效合理的功能必須保留,那些不合理甚至多余、有負面影響的功能必須去除。所以需要在社區組織的領導下,由業主(或居民)委員會充分討論決定。充分發揮民主集中制的優勢,怎麽能管不好呢?業主委員會負責人由小區委派,業主委員會成員由小區各樓棟、各年齡段代表組成,也由小區確認和更換。以適應不同的社區,不同的情況和要求。

業主委員會實行業余例會制度。

小區管理小區,管理費用當然來自物業費和廣告費。應實行“物業費使用明細公開”。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姓名,特別是每棟樓的代表的姓名也是公開的。

廢除財產,實行居民自治,就像當年農村村民委員會自治壹樣,是壹個發展趨勢,是壹個發展方向。雖然現在的物業管理公司是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管下,但是業主委員會不同於居民委員會,不具備居民的普遍性。小區是住宅小區。每平米的綠化和公攤面積都是業主買的,國家以產權證的形式提前確認。而且物業公司從中收取費用,有些不合理。都贊成廢除物業公司,實行居民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