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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生態、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將環境衛生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按時足額保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動員本地區有關單位和人員參與環境衛生管理。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

農村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人民政府(管委會)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衛生、農業農村、鄉村振興、交通運輸、水利、教育、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維護環境衛生的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應加強環境衛生的公益宣傳,對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定期開展消毒滅菌,清除衛生死角和蚊蠅等病媒生物孳生場所,營造整潔有序、健康宜居的工作生活環境。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有權對破壞環境衛生或者破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進行勸導和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答復舉報人。第二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第八條城市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負責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管理。

納入公共* * *環境衛生作業範圍的道路、橋梁、廣場、綠地等公共* * *區域、公共* * *排水管網、公共* * *廁所、化糞池,由環境衛生作業責任人負責。公共* * *環境衛生作業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未納入公共環境衛生作業範圍的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道路、鐵路、隧道、城市地下通道、森林、綠地、河湖岸線管理區、排汙排洪溝渠,責任人為管理單位;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的責任人為物業服務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和未納入公共環境衛生作業範圍的街巷,由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3)文化旅遊、體育、娛樂、商業、公園等場所,以及機場、客運站、加油站、港口、碼頭和各類停車場等。,責任人是單位;

(四)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責任人為單位;

(5)施工現場負責人為施工單位;拆遷現場的責任人是拆遷單位;待建建設用地或長期停工建設用地的責任人為建設單位;未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的責任人為國有建設用地管理單位;

(六)臨街商店門前“三包”範圍,責任人為經營者或業主;

(七)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或公共場所的,責任人是占用者。

責任區和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城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向責任區公布。跨行政區域的責任區責任不明確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確定。第九條環境衛生責任區負責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保持環境整潔,定期清掃、保潔,及時清理降雨、降雪後的積水和積雪,做到無垃圾、汙水、汙漬和渣土暴露;

(二)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完好;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環境衛生職責。

責任人應當對責任區內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導和制止;勸說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向城管部門報告。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城管部門和環境衛生維護責任人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明確環境衛生維護責任和區域,並檢查責任人履行責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