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受人在2008年7月31日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首期維修基金的交存標準為住宅(含別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
(二)購房者在2008年8月1日之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在2008年2月1日之前購買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首期維修基金的交存標準為住宅(含別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
(3)買受人在2008年8月1之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所購房屋在2008年2月1之後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或者買受人在2008年8月1之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已完成產權初始登記的,首期維修基金的交存標準為高層建築(帶電梯)每平方米65438+。獨立非住宅物業可參照高層(電梯)住宅交存維修資金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