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管理 - 小區物業自治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小區物業自治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業主自管需要辦理業主大會會議,以及壹些物業管理的實施,做壹定的報告,與業主簽訂相關的物業服務合同。

(1)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大會的概念。業主大會是指業主自治組織,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利益,行使業主在物業管理中的自主權。《物業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是業主團體的利益代表,是業主團體的最高機關。

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應在15前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20%以上的業主提議,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突發事件需要及時處理,以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形時,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職責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在實踐中,由於20%的提議比例過高而無法實施,壹些地方性法規或社區議事規則將該比例降低到10%左右以便宜行事。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部分業主提出的臨時會議次數比例與部分業主通過主管部門提出的臨時會議次數比例不同。為了控制公權力的幹預,後者的比例往往高於前者。

現代社會,我國講究的是高度的自治權,但現在基層的自治管理主要集中在村民自治和業主內部的管理。比如業主自我管理的具體內容是召開業主大會,其中需要報告相關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7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