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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停車費高。

具體收費標準應向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申報,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物價局制定的價格標準執行。

《物業管理條例》關於物業收費的規定:第四十壹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1.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地面停車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為每月每車70元。車輛24小時內進入社會的,按10元/小時以下收取臨時費用,前24小時(1小時以下)收取最高費用。

2、業主對住宅小區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或車位,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費收取。

3.多層住宅、高層住宅和住宅小區,按照住宅小區多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高層混合小區使用地下車庫的,按照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4.出租或購買地下停車位,應當按照小區物業服務費的市場調節價收取。

小區公共區域(臨時停車位)是全體業主共有的,所以總有人認為這是業主的地盤,不應該收停車費。但停車位有兩種:規劃設計規定的專用停車位,包括地上專用停車位和地下車庫等。這部分是產權人的特殊部分,依法可以隨意處置。二是公共區域的臨時停車位。這是所有所有者的相同所有權。不管他們收不收費,收多少都是所有業主的最終決定。這部分物業企業?停車費?其實是業主委員會委托的公共收入,不包括服務費用(如設置路閘、指示牌、維護停車秩序、人員工資等。)和合理利潤(國家規定不得超過總收入的5%),其余歸全體業主所有。這部分收入要用於維修或者社區建設。但由於公共收入缺乏監管,這部分要麽被物業公司用來補貼物業費損失,要麽被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