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作為,可以重新聘用,業主大會有權決定聘用和解聘物業管理公司。
出現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原因導致需要更換物業管理企業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6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序決定解聘物業服務提供者的,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終止。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提供者,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給物業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業主的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