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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付物業費的八種情況

法律分析:拒交物業費8例: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未交付,物業費由開發商支付。2.出租房屋,租賃合同註明物業費由租客支付。3.如果物業管理公司不履行合同的服務責任,全體業主可以拒付,但要有有力的證據。4.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和業主簽訂合同。5.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6.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原件。7.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8、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增加收費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和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五十五條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和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