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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放寬公租房申請門檻,平均面積標準提高到60平方米。

4月27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上海市房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市稅務局對2010發布的《關於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實施意見》自2021年5月至2025年6月30日施行。

修改後的《實施意見》不僅放寬了社保連續繳納年限等原有申請條件,還將平均面積標準提高到60平方米。在符合條件的地區,公租房閑置壹年以上可以跨地區分配。

《實施意見》對公租房準入條件中的居住證和社保年限兩個條件進行了適當優化。準入條件修改為: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已與在滬就業單位簽訂壹定期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並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與原《實施意見》相比,取消了規定的連續繳納社保年限。

此外,結合上海市居民居住條件改善的發展趨勢、二孩政策放開以來家庭規模不斷增大的需求、增量公租房主要安排在商品房配建中的實際情況,根據基層公租房經營者的反映和建議,將公租房平均建築面積標準由“壹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調整為“壹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增加兩居室的配建。

在配租方面,結合註重重點行業精準分配、提高分配效率的管理要求,在“配租供應程序”部分增加了壹條規定:“強化公租房精準分配導向,適當向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職工以及為城市運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行業傾斜。”“各區用本區剩余房源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閑置壹年以上的,通過‘市區聯合’的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協調安排跨區域配租。"

此外,公共租賃住房將開發和應用智能門禁。修訂後的實施意見中,在“規範租賃行為”中增加壹條規定:“租賃單位和承租人應當通過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系統進行網上簽約備案。”在“加強供後管理”中,增加規定:“加強對違規違章行為的技術管控,開發應用智能門禁。”

以下為全文:

為進壹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範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解決大城市突出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11號令)和《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進壹步規範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壹、明確總體要求

(1)基本思路。公共* * *租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專業機構運用市場機制運營,根據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積和條件,以略低於市場水平的租賃價格,在有限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出租的壹種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公租房,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按照加快建立“租購並舉”住房制度的總體要求,著力緩解在滬合法穩定就業的青年勞動者、引進人才、外來務工人員等常住人口的階段性住房困難,進壹步擴大住房保障政策覆蓋面,與市場化租賃住房有序銜接,促進住房租賃市場整體規範健康發展。

(2)管理部門。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聯席會議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政策、發展規劃、階段性任務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市房產管理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和供應的實施和管理。區住房保障房管局(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是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區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3)運營機構。市、區政府應當組織和扶持壹批從事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和管理的專業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資、建設融資、供應和租賃管理,引導各類投資者積極參與。運營機構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設立,具有法人資格,采用市場機制運作,實行自主經營,統籌收支,以保本微利為目標,以公共服務職能為重點。

(4)發展規劃。各區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租賃住房供應、指定對象需求等因素,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確定以商品住房配建為主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規模和實施方案,並納入本地區住房發展專項規劃。

第二,多渠道籌集住房

(壹)住房融資渠道。市、區政府將統籌安排,加強住房建設融資。運營機構可以利用多種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壹是分配商品房;二是以新建為主;三是通過規定程序批準由其他保障性住房改造而來;四是改建閑置非住宅房屋;五是收購或代理出租、閑置的存量住房。積極探索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社會機構投資建設並提供住房。運營機構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項目認定。

(2)住房要求和標準。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是成套的小戶型住房或集體宿舍。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成套公共* * *租賃住房建設應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空間組合、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邢弢比例和結構,壹般控制平均建築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的相關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條件、居住人數和人均租賃面積標準應當符合宿舍樓設計規範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在使用前應進行裝修,可配備必要的家具、家電等設備。

(3)所有權管理。公租房建設是“誰投資、誰擁有”,投資者權益可按相關規定轉讓。要加強公共租賃住房權屬管理,做好不動產權屬登記工作。

第三,規範供應管理機制

(1)準入條件。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含單身和家庭)應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壹是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二是已與本市用工單位簽訂壹定期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並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三是本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結婚分房居住有困難的,人均面積可適當放寬;四是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上述基本條件,制定本市提高公共租賃住房具體準入標準,並可適時調整。各區政府根據上述基本條件,結合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具體準入標準,並可及時調整;向社會公布前,應當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2)申請和審查程序。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向市內任何壹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者本市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按要求提交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勞動或工作合同、住房狀況等資料,並承諾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提交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其中,申請人無需提供可通過信息化手段檢索的材料,或者可通過數據互認、享受等方式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對批準的申請人,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出具登記證明。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在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或街道(鎮)設立受理窗口,委托實施常態化的申請受理和審核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申請審核情況進行抽查,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向相關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整改意見,相關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落實整改。

(三)租金分配和供應程序。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分配給取得登記證的申請人,也可以集體分配給單位,由單位安排取得登記證的職工居住使用。強化公租房精準分配導向,適當向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職工以及為城市運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行業和企業傾斜。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人口結構、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供應標準;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可以實行輪候供應制度。各區同其余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閑置壹年以上的,通過“市區聯合”的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協調安排跨區域配租。

(4)信息系統和信息平臺。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和信息平臺建設,實時發布和動態更新房源信息,並與市大數據中心信息平臺互聯互通,推進“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壹網通辦”,不斷提高市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便利性。

第四,完善租賃管理機制

(1)合理確定租賃價格。按照略低於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公共* * *租賃住房的租賃價格,具體由運營機構按照規定制定,報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租賃合同期限內,運營機構不得單方面調整租賃價格。

(二)保證租金的支付。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支付租金。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有關規定,向租住公有住房的職工發放相應的房租補貼,房租補貼可直接支付給租住單位。用人單位集體安排租賃的,應當與經營機構合作建立租金支付或者租金代收代繳制度。

(3)規範租賃行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服務和管理可以由運營機構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實施。租賃單位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使用統壹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通過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系統辦理租賃合同網上簽約備案手續。單位集體出租的,出租單位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租賃合同,並與入住保障對象簽訂住宅使用協議,作為租賃合同的附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壹般為2年。承租人和住宅使用人合同期滿後仍需繼續享受保障的,應當重新審核資格,符合條件的,續租。壹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含單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累計不超過6年。

(4)加強供後管理。承租人或者住宅使用人有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改變用途等違法行為,或者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違反物業管理規定拒不整改的,出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租賃合同。對公共租賃住房中的違法行為,出租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報告,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理。行政決策信息應當按照本市社會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五年內可以采取不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出租單位應當加強對違規違章行為的技術管控,開發應用智能門禁。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政策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參照本市有關產權保障型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公共* * *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劃撥、協議出讓、租賃或者作價入股等方式取得。政府可以通過資金支持、實物房源轉讓等方式支持公租房運營機構的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籌集和運營,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新建公租房,特別是宿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建築容積率和建築覆蓋率;有條件的公租房項目可以增加建設壹些商業等經營性設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中水、電、氣等設施的建設和收費標準參照居民住房標準執行,實際使用量按照生活用水、用電、用氣標準計價。公共* * *出租屋垃圾處理費按照居民垃圾處理費的有關規定執行。當地街道(鄉鎮)積極組織各種便民利民服務和社區誌願服務,切實提高公租房社區居住質量。結合實際人口管理要求,有關部門要落實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戶籍管理、居住登記、未成年子女就學等相關配套政策。加強公租房社區公共空間和商業配套設施的有效利用,提高公租房配套服務水平,增強保障對象的滿意度和舒適度。

(2)投融資機制。市級相關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積極支持金融機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和相關單位,探索創新公共租賃住房投融資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籌集資金;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範圍。積極研究其他融資渠道和投融資機制。

不及物動詞其他人

(壹)市、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籌集、申請審核、供應分配和租後管理等環節的監管,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申請審核、供應分配和租後管理接受社會監督,相關部門要及時接受監督舉報,並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

(二)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統籌建設、平行運行、分類使用。公租房可按規定用於實物廉租房。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原籌集的廉租住房存量,可將產權移交給區內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或委托區內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實施租賃管理。

(三)繼續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含園區)利用自有土地發展單位租賃住房,按照本市單位租賃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規範運作模式,完善管理機制。

(4)本意見自20265438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2月31日。1年7月至2021年4月30日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市級相關部門可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和修訂相關配套政策;各地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和修訂相關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