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性質不同:
居委會是小區,是政府的下屬部門,而業委會是小區業主自發成立的代表業主的組織。
二。不同的功能:
居委會負責管理和協調轄區內壹些瑣碎的民事工作,業主委員會負責物業的聘用和小區的管理。
三。組織差異:
1.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居民和村民的自治組織。雖然不屬於壹級政府,但直接受上級政府的指導,有時還充當某些行政主體。
2.業委會,即業主委員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的群眾組織,接受並處理業主的反饋意見,代表業主與物業或開發商協商解決問題,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保證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擴展數據:
居委會的基本職能: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居民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
2.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事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5 .協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6 .向人民政府或其他機構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的資格: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由5至11人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
(五)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六)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成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2.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3.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能夠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4.品行良好,無劣跡;
5.熱心公益。
參考資料: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