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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居家養老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滿足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規範居家養老服務,促進居家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托,以社會保障體系為支撐,由政府基本服務、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誌願者公益服務等組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居家護理和精神慰藉的社會服務。第三條居家養老堅持政府主導、家庭負責、社會參與、以人為本、就近便利、統籌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制定並公布居家養老服務目錄。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殘疾人、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重點優撫對象等人員的居家養老服務需求。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的領導,將居家養老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居家養老服務,建立與居家養老服務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居家養老工作。第六條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統籌組織、監督指導和監督管理。

衛生、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數據資源管理、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協助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第七條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和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義務。

提倡家庭成員與老人同住或就近居住並照顧老人。第八條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行業自律機制,依法維護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誌願服務組織和相關用人單位以多種形式參與或者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第二章服務設施第九條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相關的專項規劃;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納入詳細規劃實施。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公共設施相關配套標準和設計規範,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第十條新建住宅項目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於30平方米的標準配備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單用途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350平方米,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建設、驗收和交付使用。配套的居家養老服務應當滿足老年人護理和日間照料需求,並在規劃圖紙中標註居家養老服務項目。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壹般應在壹期建成。

已建成的居住區沒有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或者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不符合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第十壹條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新建住宅項目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並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公告中予以明確。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移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具體移交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條自然資源、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審核新建住宅項目配套建設時,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居家養老服務配套設施的審批工作,並定期將審批結果推送給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統籌規劃管理。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因城鄉建設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並以不低於原規模和標準就近建設或者置換。確需統籌使用住宅小區公共服務用房時,應當確保小區內住宅小區的居家養老服務面積不減少。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過程中,應當安排過渡性住房,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