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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交房的條件是什麽?需要什麽手續?

根據規定,開發商交付商品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商品房壹般由所在區、縣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驗證,出具是否合格的書面證明。合格的,還必須註明質量等級,如合格、優秀等。

2.住宅房屋所屬的建築必須取得住宅交付許可證。住宅交付許可證由市或區住房開發局簽發。未取得許可證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3.辦理不動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新建商品房產權證,俗稱“大產證”。其實只要拿到“大生產證”,就必須滿足第壹條和第二條所列的條件。沒有取得《大產權證》,開發商無法辦理交接手續。如果開發商提前將房屋交鑰匙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應拒絕接收。

很多購房者是在開發商的房子不具備法定交付條件的情況下,提前進場裝修的。交付期限屆滿,開發商無法交付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房屋。或者匹配不到位;或質量問題或產權糾紛;或者部分費用未繳納,導致無法按時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和商品房房產證。這時,購房者只能左右為難:退房,已經投入了大量的裝修資金、時間和精力;不還的話,確實生活不方便,或者根本沒法生活。況且,即使要求退房,購房者也不能要求開發商賠償其全部經濟損失,因為購房者也有過錯,對提前裝修造成的損失也要承擔壹定責任。

二、交房需要哪些手續?

1.通知開發商取得商品房產權證後,書面通知買受人在約定時間內驗收並交付房屋。開發商約定的收樓期限壹般為收樓通知發出後30天內。根據相關規定,購房者未在約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的,壹般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房屋交付給購房者使用(即已默認交房完畢)。

2.驗收購房人應當按照購房合同約定的標準逐壹檢查房屋工程質量和配套設施,並做好記錄。同時,不要忽視查看房屋產權是否清晰。驗收時,開發商應主動向購房者出示建設工程質量檢驗合格證和商品房房產證。開發商不出示,購房者可以拒絕接受,開發商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