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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共享水電收費有哪些內容?物業管理使用的設備、空調所消耗的水電是否應該由業主分攤?

公共場所、電梯、中央空調、二次水泵消防系統等用電。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規範全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公用事業配置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31 11: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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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中央、軍隊和省屬駐穗物業管理單位: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關於規範全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通知》(廣東價格

[1997]24號),現就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中公共水電費分攤問題通知如下:

壹、對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的辦公和生活用水、用電,必須單獨設置水表,其

費用由物業管理單位承擔,不得與住戶分攤。

二、小區綠化維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及喜慶活動、宣傳、安裝。

裝修等水電,費用由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中列支,不得與住戶分攤。

三、社區開展各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經營收入中列支,不歸住(用)戶。

家庭共享。

四、至住宅樓的走廊、樓梯、公共設施、公共水電費用,由樓住(用)戶承擔。

管理和共享。

五、社區範圍內的路燈電費,由社區全體居民(用戶)合理分攤。

六、廣州市高層住宅(包括商店、寫字樓)電梯等公共設備的運營用電,暫不收費。

根據廣州市物價局穗價[1997]52號文件,設置獨立的電表,由使用電梯及設備的所有住戶合理分攤。電梯等公共設備沒有獨立電表的,電費由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統壹收取,不得分攤到戶。

其他城市、縣城、高層住宅電梯等公共設備運行電費,由居住(使用)戶另行承擔。

站,或采取統壹管理方式收取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由當地物價部門決定。

七、廣州市高層住宅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是否包括公用* * *電費。

(即不指望用戶分攤電梯等公共設備的運行電費),省內高層住宅收費標準確實執行。

有困難時,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具體標準由同級物價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嚴格審批。

八、為提高公共水電費用分攤的透明度,減少價格糾紛,凡住(用)戶。

公共水電的分攤費用必須單獨核算,並向住戶(用戶)公布分攤費用的方式和總額。

以及每戶(用戶)應承擔的金額。禁止將水電費用與家庭用水分攤。

電費混合收取。

本通知自1997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