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業主依據《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利害關系人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如果居民樓內商戶嚴重影響其他居民生活,居民可以先與經營者溝通,或者向小區物業、小區反映,協調解決。如有必要,他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