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少於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三百平方米。
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最低不低於1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