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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的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監督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物業* * *部位和* *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第三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政府監管、公開透明的原則。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市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進行監督。

區建設(房產)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工作。第二章交存第五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業主應當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第六條購買預售商品房的購房者,應當在辦理入住手續前將首期專項物業維修資金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收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將未售出商品房的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自建和代建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將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第七條業主應當按照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市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5%至8%的分類確定,並向社會公布,適時調整。

調整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應當征求公眾意見並組織聽證。第八條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第九條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管理機構管理。

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管理機構申請劃轉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經業主大會決定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管理機構繼續管理。第十條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壹家商業銀行作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第十壹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總賬,以棟為單位設立分賬,按房屋戶室號設立分賬。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下列事項進行表決:

(壹)關於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三)決定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管理銀行、賬戶管理單位和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負責人的決議;

(四)決議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相關事項。

上述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物業所在地的區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指導。

業主大會會議結束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決議的事項,公示期不得少於十五日。第十三條決定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大會應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用賬戶。

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設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並將相關賬目等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第十四條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期間,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可以向管理機構申請重新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