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的構成壹般包括以下幾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按規定提取的社會保險及福利費等。;
2、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保潔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維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 * *用部分,* *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險費用;
9.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業主可以以下列理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1)公共設施維護衛生存在缺陷;
(2)建築質量存在問題,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維修義務。
如果房子漏水,報物業公司維修後無法解決;
(3)管理責任行使不到位。
對違法建設、拆除承重墻等違法行為未及時有效制止的;
(4)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如財物被盜,車輛被盜或被劃;
被社區第三人侵犯等。;
(5)物業公司沒有公布賬目,侵犯了業主的知情權;
(6)物業公司人員濫用職權。
非法闖入業主家中,為業主非法斷電、斷水、斷氣;
(7)物業管理公司超越權限,如擅自利用小區內的公共* * *場地和設施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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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
在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物業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臨時管理協議,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