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管理 - 收房的時候,不交物業費就不給我們鑰匙。怎麽處理?他們有沒有權利扣留鑰匙,哪個部門會受理投訴?

收房的時候,不交物業費就不給我們鑰匙。怎麽處理?他們有沒有權利扣留鑰匙,哪個部門會受理投訴?

開發商的這種做法合法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下面就這個常見問題做壹個簡單的分析,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開發商的理由開發商為什麽要這麽做?原因很簡單,因為對開發商有利,尤其是在開發商和購房者發生糾紛的情況下,開發商可以獲得糾紛的主動權,迫使購房者就範。因為目前房屋交付過程中存在諸多糾紛,如房屋質量問題、承諾未兌現、配套設施不全、小區綠化等。,這時候都暴露出來了。由於缺乏解決此類問題的有效途徑,未來買方可能會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以與開發商競爭。開發商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發生,或者防止買方日後惡意拖欠,利用自己在交易過程中的強勢地位,進行對自己有利的交易。這種情況的出現,有時不僅是開發商自身的原因,也有物業公司的原因。因為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之間存在法律和利益關系,所以物業公司這麽做的原因和開發商的原因大致相同,只是買受人的責任人要看具體違約情況。開發商的這種普遍做法很難簡單界定合法與非法,要看具體情況。目前壹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在交付過程中涉及三方,即買受人、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要特別強調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壹般情況下,開發商壹般不會以自己公司的名義直接參與小區的物業管理,而是成立物業管理公司來管理物業。實力雄厚的開發商有時會公開招標招聘物業管理公司。無論是開發商出資並申請登記的物業公司,還是公開招標的物業公司,他們和開發商都是獨立的法人,各自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與單位和內部職能部門沒有關系。但在房屋交付過程中,開發商壹般與物業公司有書面或不成文的約定,即開發商委托物業公司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在房屋交付過程中,開發商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實際辦理了與買受人的交接手續,物業公司代理行為的結果由開發商承擔,即開發商與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物業管理公司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時,壹般會要求買受人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繳納物業管理費,繳納相關稅費等費用,然後去驗收,驗收後給鑰匙。如果沒有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公司拒絕和買方壹起去驗收,拒絕交出鑰匙。物業公司的這種行為可能是開發商的授權行為,即開發商允許物業公司這樣操作,尤其是開發商成立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的情況下,這種情況更為常見。物業公司的這種行為,也可能是物業公司為了避免以後欠費的麻煩而決定的附加條件,並沒有得到開發商的授權。無論是哪種情況,先交物業管理費再交鑰匙的做法都涉及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即買受人與開發商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買受人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管理關系或委托管理關系以及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目前房屋交付過程中的常見做法,實際上是混淆了這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嚴格來說,房屋交付是買方與開發商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與日後買方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委托管理法律關系無關。房屋交付應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中買方與開發商的約定提前進行。只要符合雙方事先的約定,那麽開發商就應該把房子交給買方,不附加任何條件。如果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最終交付期限,開發商仍然單方面對買受人附加條件,那麽根據合同約定,除非買受人接受開發商的附加條件,否則開發商應當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在法律委托關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行為的後果由開發商承擔。除非物業公司越權行為,開發商事後不追認,否則開發商可以免責。如果開發商在工商登記時經營範圍中有物業管理,開發商以自己的名義管理物業,且房屋買賣合同中有買方與開發商事先約定,即房屋交付的前提條件之壹必須是買方在交納物業費後才能給鑰匙, 那麽這個事先約定應該是合法有效的,雙方都應該按照事先約定履行合同,開發商不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提醒提醒住房消費者,在住房消費過程中,要分清房屋買賣關系和財產委托管理關系。不同的責任人要對不同的問題承擔違約責任,不能因為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之間存在委托關系,就把開發商的行為和物業公司的行為混為壹談。除了房屋交付存在這個問題,房屋維修也存在類似情況。希望消費者能找準責任人,避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相互推諉,讓該負責的人推脫不了,讓房屋消費者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欄目主持人:馮衛平現撰稿:李星劉桂林曹炎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