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管理 - 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二章建設管理

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二章建設管理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和管理政府投資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辦理項目審批並下達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計劃。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與其他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並預留必要的空間,保證安全便捷的換乘條件和足夠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與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等設施連接的其他建設項目時,應當提出預留與軌道交通連接的必要空間的規劃設計要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下空間時,其上方的建(構)築物和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對上方和周圍的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影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期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沿線既有建築物進行必要的調查、記錄和動態監測。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設立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包括:

(壹)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圍五十米以內;

(2)地面和高架車站及軌道結構外側30米以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車輛段、控制中心、變電站、集中供冷站等建築物(構築物)外側10米範圍內;

(四)城市軌道交通過江隧道兩側100米範圍內。

保護區的具體範圍實行控制,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規劃,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意見。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給予書面答復:

(壹)建(構)築物的建設和拆除;

(二)取土、裝土、基坑開挖、爆破、樁基施工、頂進、灌漿、錨固作業;

(三)築塘、挖河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鋪設管道或者架設跨越線路等架空作業;

(5)在越江隧道段疏浚河道;

(六)其他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從事本條第壹款所列活動不需要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的,運營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運營單位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第十三條第壹款所列活動的,應當會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保護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進入運營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運營單位的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運營單位停止作業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運營單位拒絕采納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舉報的情況進行核實,並依法處理。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電力、供水、通信等單位應當協助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保障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對電、水、通信的需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標準,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保持出入口暢通,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類導向標誌。

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的導向標誌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統壹設置。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與出入口合建的周邊物業設置導向標誌,周邊物業的業主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顯著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駛時間、列車運行狀態提示和換乘指示。列車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運行時間的,應當及時通知乘客。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健全健康檔案,落實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和車廂整潔,確保車站和車廂等公共場所的空氣質量和衛生條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實施汙染防治措施,減少地面線路列車運行過程中的噪聲汙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和消防的義務:

(壹)組織治安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隱患;

(二)制止危害公眾安全和擾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制止城市軌道交通範圍內的治安違法犯罪行為,並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治安和消防義務。城市軌道交通票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價相協調。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政府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乘客應持有效車票。無票、持無效票或者逃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門站網最高單程票價收取車費。

城市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營的,乘客有權憑有效車票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當時購票金額退還車費。乘坐城市軌道交通的乘客應當遵守乘坐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則。

城市軌道交通乘車規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壹)非法攔截列車,阻礙運輸的;

(二)擅自進入設有警示標誌的軌道、隧道或者其他區域;

(3)攀爬或跨越圍欄、欄桿、大門、機車等。;

(四)強行上下車的;

(五)不按規定乘車購票,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追索後拒不補票的;

(六)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壹)在車站、站臺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擅自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攤設點或者散發印刷品;

(二)在車站、站臺、列車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隨地吐痰、便溺、嚼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在車廂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塗寫、刻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四)攜帶寵物、家禽等動物乘車;

(五)在禁煙區吸煙的;

(六)在車站、站臺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乞討、演藝、撿拾垃圾;

(七)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服務規範的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復。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匯總乘客投訴及處理情況,並定期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以方便乘客理解的方式明示常見危險品目錄。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運輸安全檢查。禁止下列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壹)擅自操作帶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擅自移動、遮蓋消防警示標誌、疏散指示標誌、計量設施和安全防護設備;

(三)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城市軌道交通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等設施投擲物品;

(四)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軌道上鋪設平交道口、平交道口人行道;

(五)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電纜、機電設備、路基、護坡、排水溝等設施;

(六)在城市軌道交通越江隧道控制保護區水域拋錨或者拖錨;

(七)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或者架空線路兩側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樹木(編者註:本字左邊為用途,右邊為“拆口”字樣旁邊);

(八)故意幹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信頻率的;

(九)其他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性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增加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急劇增加,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采取臨時限制客流措施。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軌道交通運營應急預案。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運營突發事件早期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的運營突發事件早期應急預案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力量,按照前期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應急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乘客應當服從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的指揮。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電力、通信、供水、公共交通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開展應急救援和應急保障,協助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盡快恢復運營。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法予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壹)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檢查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的;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能保持出入口通道暢通,各類導向標誌、提示、指示完整、清晰、醒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或者未依法進行公告的;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相關崗位的工作人員未經過培訓和考核的;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五)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成立安全管理組織的;

(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未能保持消防、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爆、防毒、防護監控等設備和器材完好有效的;

(七)違反第三十壹條規定,未采取相關措施或者進行相關評估、檢查和評價的;

(八)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及時排除故障、盡快恢復運營或者采取相應措施組織疏散、轉移、限制客流的;

(九)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壹)、(二)、(三)、(四)項規定,妨礙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違反本條第(壹)項規定,堆放雜物、擺攤設點,或者違反第(三)項規定,塗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第(二)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第(四)項規定,攜帶寵物、家禽等動物乘車的,處以五十元罰款。行政管理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照授權執法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